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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中国拥正义 钓鱼岛是固有领土
http://www.CRNTT.com   2022-12-07 00:33:12


 
  “第三条,日本同意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诸岛(包括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孀妇岩以南的南部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和火山群岛)和冲之鸟岛以及南鸟岛等地送交联合国之委任统治制度的提案。在此提案获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于所属海域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力。”

  其一,第三条确实没有第二条中的“日本放弃联合国委任统治相关之所有权利,权原与要求权”之句,概因第三条所指琉球等诸岛尚待向联合国申请,还未得到认可正式成为联合国委任统治地。第三条所言“委任统治制度”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专权事项;“联合国委任统治相关之所有权利,权原与要求权”不在某一国所有,于委任统治期间归属联合国;委任统治期间到期后,以居民自决方式决定独立,或以某种形式归属某国。

  其二,日本同意第三条所定“送交联合国之委任统治制度的提案”,自是服从第二条所定“放弃联合国委任统治相关之所有权利,权原与要求权”。

  其三,《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规定美国对联合国提案,由美国接受联合国的委任托管琉球等诸岛;可是,美国并未对联合国提案,在并无联合国认可的情况下直至1972年琉球返还于日本为止实施了托管统治;并且1972年琉球返还日本时,美国亦未提案联合国,未得到认可;这些都是违反联合国宪章,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也因此,美国在归还琉球时,表明只是归还日本施政权。概因为在国际法上琉球等诸岛的主权托管在联合国,不在美国。美国无视国际法规则,造成日本未能依法得到联合国认可领有琉球等诸岛主权的不利局面,为一直存在的“琉球地位未定论”、琉球独立运动留下了空间。

  其四,在国际法上,没有联合国认可的美国托管统治,无权继承联合国机构之联合国军最高司令部《第677号训令》所定管辖权,因此《第677号训令》持续有效。也因为《旧金山和约》仅是部分战胜国的对日和约,所以无权决定任何异于联合国军最高司令部《第677号训令》所定管辖权区域的领土主权归属。

  其五,日本强调美国国务卿杜勒斯曾说:在美国委任统治期间,“日本对琉球拥有潜在主权”〔6〕,也译成“剩余主权”。一位美国行政官员之言不仅不具有国际法效力,“潜在主权”之类的措词反而恰恰坐实了日本确实是丧失了琉球等诸岛主权的事实。

  其六,在美国实施委任统治期间,既没有主权也没有施政权的日本无权主张对琉球等诸岛的主权,当然无权主张钓鱼岛属于琉球;并且日本直至1970年也从未主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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