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治理体系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谁治理、如何治理、治理得怎样,这三个问题实际上就是治理三要素,即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和治理效果。2019年“修例风波”后,中央从国家层面对特区选举制度和国家安全制度进行了修改,在大的制度层面上确保了“爱国者治港”原则落实,解决了治理主体问题,即“谁治理”的问题。但是,在治理体系运行层面上并没有完全解决“如何治理”和“治理得怎样”的问题。香港的治理问题和缺失有大有小,既有制度性问题,也有操作性和人事问题,特区政府行政管治团队应当自行对未来行政主导的治理模式、政策决策机制、行政执行力、政府的施政效能等问题进行深刻的反思、全面改革。
香港治理体系问题主要体现在政府治理效能、领导能力、社会信任几方面,改革的关键是要克服治理体系中的一些制度性弊端。这些弊端造成政府治理效果不彰、政府治理能力弱、领导力不强以及社会信任度低。当选行政长官的李家超也意识到这个问题,他要改革政府管治文化和改革公务员体制,这是非常正面的消息。过去很多制度上的问题导致公务员能力未充分发挥,施政效能大打折扣。
行政官僚系统改革应当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特区政府要与中央在治理过程中形成合力。回归后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关系没有完全理顺,机制整合也不完全,运作上也不畅顺。特区政府要设置政策研究和沟通的机制,可以考虑重启“中央政策组”,承担政府政策研究和把握民意功能,帮助特首及主要官员把握国家大政方针、国内外政治大事和社会舆情,强化战略谋划和整体统筹能力。
第二,行政管治团队除了社会上爱国爱港力量稳定可靠的支持外,要与社会各界形成一个有效的“管治联盟”,扩大自己执政的政治社会基础。这不光需要管治班子具备相应的政治才能,也需要制度上有所完善。
第三,要改造管治文化和公务员体制中的弊病。权力间的互相制衡导致香港目前的官僚系统效率低下,管治班子难以落实有效领导。2002年实行“主要官员问责制”之后,3位司长和13位局长均为行政长官“政治任命”的问责制官员,不再是公务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政治任命官员脱离公务员系统,不再是所在局政务职系首长,政务职系之首变为政策局常任秘书长。如果局长和常任秘书长“不咬弦”,会影响政策决策和实施,也会导致部门之间统筹和配合问题。按照目前制度安排,人事权和财政权落入常任秘书长手中,局长无权参与公务员的评核、升迁和日常管理,也不能完全决定财政的使用权。按照《公务员守则》规定,公务员与副局长、局长政治助理之间工作配合是基于“伙伴合作精神”进行,不构成从属关系,这使得管治班子领导公务员工作时,常出现不协助、不配合或者不得力的情况。加上公务员“政治中立”立场,施政的效率和效果很难保障。改革香港行政官僚体制需要完善公务员队伍的问责制度,完善与其配套的考核与激励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