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红艶早在2013年就建议各种夫妻财产制均可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她认为以分别财产制为家务劳动进行补偿的前提条件过于苛刻。我国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很少会对婚后夫妻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大多实行法定财产制即共同财产制,在此种情况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实践中适用的可能性很小,无法达到立法目的的预期效果。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魏小军也表示,受分别财产制的限制,其代理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基本上没有人”主张家务劳动补偿。
于是,在实践中,法院多以夫妻双方离婚时达成协议的方式支持对贡献方予以适当补偿。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的2019年、2020年44个适用婚姻法第四十条判决的案件中,有38个案件是因曾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或以欠条的方式约定补偿而获得法院的支持。其余6起案件中,5起因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不能证明付出“较多的家庭义务”未被法院支持,一起因诉请范围不属于认定情形而被驳回。
在魏小军看来,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更应适用于共同财产制下的婚姻关系,因为对于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家庭来说,当事人对家务劳动的分配一般已有考量,而共同财产制下,主要对有形财产的价值进行分割,家务劳动形成的是无形财产价值,这在有形财产当中无法体现。
他表示,民法典施行之前,由于不符合适用条件,当事人基本不会提出家务劳动补偿,但会以举证方式提出其在家务劳动中的付出,希望法官能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给予考虑。
“虽然在财产分割时没有进行明确考虑,但会影响法官的情感幷将此带入审判活动,影响法官的心证,对财产分割产生适当影响。可以说这是一个写不进判决书的因素。”魏小军说。
“沉睡条款”被唤醒
正是因为适用条件限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也被称为婚姻法中的“沉睡条款”。民法典的施行,改变了这一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