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房山区法院)首次审结了一起适用民法典新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案件,“付出较多义务”的全职太太王某获得了5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款。
家务劳动补偿,简而言之是对家务贡献者遗失利益的补偿。不过,在民法典施行前,受限于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这一制度在普遍为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很难发挥作用。
民法典删除了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限制,扩大了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家务劳动补偿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但是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举证难、补偿标准不明、补偿额低等问题仍不容忽视,有待解决。
“写不进判决书的因素”
家务劳动补偿,被学界广泛称为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是婚姻法2001年修正时增设的制度。已经废止的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也进行了相似的规定。
但是,上述规定家务劳动补偿都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是说,一方想要得到家务劳动补偿,需在婚内实行分别财产制。
这一限制使该制度很难发挥作用。根据房山区法院公布的数据,以房山区法院少年家事庭为例,2020年上半年,该庭受理离婚纠纷案件共100余件,其中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离婚纠纷案件少之又少。即使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受传统观念影响,绝大多数家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上述当事人往往因为无法提供约定分别财产制的证据,使其家务劳动补偿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