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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多做家务一方“撑腰” 民法典“唤醒”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http://www.CRNTT.com   2021-02-25 18:54:30


 
补偿普遍低于5万元

  补偿额度标准不明,也是目前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无论是原婚姻法第四十条还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均没有就补偿额度作出规定。

  房山区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的这起案件中,主审法官冯淼在解读赔偿标准时也坦言,每个家庭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的标准。作出5万元的家务劳动补偿判决,主要是考虑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4个因素。

  王红艶认为,家务劳动补偿既不同于财产法上的合同关系,也不是劳务付出,更不是情感付出的对价,仅仅是一种弥补对方损失的辅助性财产手段,对于感情的付出和投入是无法衡量的。在进行家务补偿的金额计算时,应综合考虑经济补偿请求权人付出的家务劳动数量,以及另一方因在婚姻家庭中付出较少劳动后所获得的直接利益及收入能力的强弱。

  记者统计的前述18起经济补偿案件中,最高赔偿为9.3万元,最低赔偿为4000元,15个案件补偿额度在5万元以下。可以说,当事人获得的家务劳动补偿一般较低。

  魏小军在代理案件中发现,一般当事人不会主张家务劳动补偿,代理律师基于专业分析,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较多且存在一定争议空间的情况下,也不建议单独提出该项请求。

  他认为,虽然民法典扩大了适用条件,但由于目前家务劳动补偿标准不明确且实务操作中补偿金额过低,从而导致当事人的主张可能没有实质价值。(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记者:潘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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