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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大数据治理 明确数据资产地位
http://www.CRNTT.com   2019-04-01 16:38:57


 
大数据治理必须提上日程

  虽说围绕大数据治理,国际上已有不少成功的实践和研究探索工作。“比如从国家层面促进数据共享开放、保障数据安全和保护公民隐私的政策和法规。针对企业机构的数据管理能力评估和改善,面向数据质量保证的方法与技术,促进数据互操作的标准等,还存在一些问题。”梅宏说。

  “比如大数据治理概念的使用相对‘狭义’,大都以企业组织为对象,仅从一个组织的角度考虑大数据治理的相关问题。但大数据治理需要突破组织边界,从行业内和跨行业、区域内和跨区域、全国到全球多个层次考虑。”

  与此同时,梅宏认为,“目前对大数据治理内涵的理解尚未形成共识。不同人从组织业务和管理流程设计、信息治理规划、数据管理与应用等不同的视角,给出了大数据治理的不同定义。有些认为大数据治理是IT治理的一部分,有些着重于制定与大数据有关的数据优化、隐私保护与数据变现的政策等。”

  “最后,大数据治理相关的研究实践多条线索幷行,关联性、完整性和一致性不足。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和法律制度等较少被纳入数据治理的视角。大数据管理已有不少可用技术与产品,但缺乏多层次管理体制和高效管理机制。”梅宏称,除了不断完善发展相关技术以应对各种新型攻击挑战外,企业安全保障制度、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和国家通过法律确定的强制手段还有待完善。

  “数据作为一种资产的地位仍未通过法律法规予以确定。如何有机结合技术与标准,建立大数据共享与开放环境仍需要进一步探索。”

数据的资产地位需加以明确

  针对这些现状,梅宏院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认为在大数据治理体系上,需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数据资产地位;兼顾现状及发展,建设适合国情的良好的数据管控协调体制和相应的管理机制;制定促进数据共享开放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实现政府部门的数据共享,规范市场主体间的数据流通和交易,建设政府主导的数据开放平台,促进政务数据和行业数据的融合应用;出台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法规法规,保障国家、组织和个人的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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