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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产权、非农就业与社会总产出
http://www.CRNTT.com   2025-11-07 17:13:49


图1:不存在渔业资源产权条件下的渔业劳动投入和社会产出
图2:低非农工资条件下的劳动投入和社会产出及分配
  中评社╱题:“中国农地产权、非农就业与社会总产出” 作者:陈奕山(广州),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中山大学研究基地研究员、中山大学华南农村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要】清晰界定资源产权被认为是提高社会总产出的主要途经。这一认识隐含假定,利用某一项资源开展生产的劳动力所能参考的劳动边际机会成本即从事其他生产的工资水平固定,忽略了劳动边际机会成本发生变动的可能和变动的方向。中国长期以来有数量庞大的乡村劳动力,他们的非农转移受到外界力量的阻碍或面临难以克服的成本障碍,都可导致非农劳动边际机会成本被压低,使他们被动停留在农业部门,进而负向影响社会总产出的提升。要持续提高社会总产出,尤为重要的是不断为广大乡村劳动力创造支撑条件,支持他们扩大产出率和工资水平更高的非农就业,过度强调明晰农地产权的作用反而具有误导性。

  一、产权与社会总产出的关系再审视

  产权学者分析指出,为了避免人们过度挤进对某一项资源(如耕地、鱼塘、牧场、油田资源等)的利用当中,造成社会投入的边际成本高于资源利用的边际产出、社会总产出下降的不利后果,应清晰界定资源的产权,包括资源使用的决策权、收益权等。这一分析性观点幷非确定无疑的公理,但成为众多公共政策制定议程的默认指导依据。特别的,在农业领域,不少人认为,农地产权界定根本决定了中国农业发展的成败和农民收入所能达到的水平。学术文献乐于论证产权对于中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意义,常可见诸经管期刊,其背后的叙述模式可归纳为:明晰农地产权可促进农地流转和集中经营,变革中国的小农经营现状,提高社会总产出。

  然而,人们对“明晰产权能够提高社会总产出”这一观点的社会历史背景依据,以及对这一观点的适用范围尚欠缺比较周全的考虑。经济理论内在有着面向实际利益的干预动机,任何经济理论都反映着利益群体的诉求。产生自欧美的产权理论所反映的重要问题之一是美洲新大陆或其他殖民地如何有效分配之类的问题。为防止先后到来的殖民者过度涌入某一局部区域,造成大量为了争夺资源利用权、收益权的纷争甚至武装冲突等,降低社会总产出,清晰界定资源产权有其意义。但应清楚,中国历史发展悠久,中国人民不是在欧洲殖民时代才开始竞争性地挤进对中国的耕地等资源的利用之中。由于客观历史发展极为不同,产权在中国所能发挥的作用很难等同于在殖民地社会的作用。本文分析指出:对近代的农业中国而言,单靠明晰农地产权根本无法长远提高社会总产出,不断克服阻碍,持续扩大中国社会的非农就业,才能提升社会总产出。

  二、产权提升社会总产出的逻辑及其缺陷

  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中,庇古分析了道路利用问题。他假设有2条不收费的道路,其中较差的道路无论再怎么增加行驶车辆都不会拥堵,较好的道路会随着行驶车辆的增加而发生拥堵。庇古建议对较好道路上的车辆统一微税以减少行驶车辆,避免拥堵①。奈特认为庇古的道路例子发生在没有私有产权的情况下,如果道路属于私人所有,私人所有者会最有效地调整较好道路上的行驶车辆数量,避免拥堵②,提升道路利用效率,由此而得的推论是,产权可以提升社会总产出。

  20世纪50年代,戈登分析了海洋渔业。他认为海洋是一项较难界定私有产权的资源,在私有产权不存在的条件下,大量渔民在海洋上捕捞,所考虑的不是社会整体劳动投入的边际产出,而是个体劳动投入的平均产出;只要渔业劳动投入的平均产出高于从事其他工作的平均产出,就有源源不断的竞争者加入捕捞,最后渔民劳动投入的平均产出将等于从事其他工作的平均产出,渔民劳动投入的边际产出则低于从事其他工作的边际产出。在图1中,mp为渔业劳动投入的边际产出,ap为渔业劳动投入的平均产出,根据数学性质,对应于任一数量的劳动投入,都有mp<ap;w是从事其他工作的工资水平。如果存在私有产权,渔业劳动投入由渔业劳动边际产出曲线mp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工资水平w的交点a决定,即为t1;如果不存在私有产权,更多人加入捕捞,渔民竞争资源的结果是渔业劳动投入的平均产出等于从事其他工作的平均产出,均衡时渔业劳动投入为t2(由渔业劳动平均产出曲线ap和从事其他工作的工资水平w的交点b决定),大于t1,对应这一劳动投入的渔业边际产出w*小于从事其他工作的边际产出w,显示渔业中出现了过度劳动投入,因而将部分渔业劳动转移到其他工作上可以增加社会产出。戈登据此提出,产权不清晰的公共资源缺乏经济利用效率③。

  [图1:不存在渔业资源产权条件下的渔业劳动投入和社会产出]

  张五常将欧美学者关于产权的逻辑拓展到中国,分析了私有产权制度下的地主-佃农分成合约。他提出,地主追求租金最大化,幷能够指定佃农的劳动投入,大量佃农相互竞争租佃权必然使得他们在地主土地上的分成所得等于他们从事其他工作之所得,这时佃农的劳动投入的边际产出也等于从事其他工作的边际产出,社会总产出实现最大化。但如果对地主的产权施加限制,如将他们的分成比例降低到原来的市场均衡水平之下,那么佃农在原来劳动投入水平上的分成所得就高于其从事其他工作的回报,此时佃农会增加农业劳动投入,导致农业劳动投入的边际产出低于从事其他工作的边际产出,使得社会总产出下降。张五常对以刘易斯为代表的二元经济论提出批评,认为其忽视了产权制度条件。言下之意,只要发展中国家存在清晰界定的产权,农村中的“隐性失业人口”就不可能存在。但张五常也不得不承认,若按照西方农业生产的标准,近代中国农业劳动力的平均产出水平非常低④。

  这样的分析逻辑存在以下缺陷:其一,错误地假定,除了所考察的存在额外经济租金的资源,人们还拥有其他质量虽较差但供给无限的资源,如在张五常的分析逻辑下,近代的中国农民除了参与农业生产以外,还有数之不尽的其他就业机会,绝不会无从获得劳动收入。这样的假定无法在现实中成立,存在无法克服的内在矛盾:自然资源是有限的,但如果按照这一假定,在地球的资源(包括土地、水、矿产等)被逐一瓜分界定完毕后,那些没获得资源产权的人还会被认为有无限的“其他”资源可供利用。

  其二,只关注如何阻止“过多”的人挤进对某项资源的利用当中,却不考虑如何提高人们从事其他工作的产出和工资水平,使人们不必过度竞争某些特殊资源。就乡村劳动力数量庞大的中国来说,提高社会总产出的重点是扩大产出率和工资水平更高的非农就业,使劳动力能够在农外部门实现就业,而非急于通过明晰产权集中农地。

  三、产权结合不同非农就业条件的社会产出及分配

  本部分进一步分析只关注农地产权,不考虑非农就业条件的缺陷。图2表示低非农工资条件下的劳动投入结构和社会产出及分配情况。假设在近代中国某地,农地产权都归属(即被清晰界定给)某个地主,村民向地主租佃农地。村民在农地上劳动的边际产出曲线为sad,村民离开农地从事其他工作(包括家庭手工业、小商业等)的边际产出曲线为c’w1’,村民的总劳动时间为t。⑤1949年以前的中国是绝对的农业国度,社会非农就业机会非常少,村民如果完全离开了农业劳作,大概率将失去衣食保障,意味着村民离开农地从事其他工作的边际产出水平极低(即工资水平非常低):这体现在图2中,平均而言村民将全部时间t用于从事非农生产的总产出为面积o’c’w1’t,将全部时间t用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总产出为面积osdt,非农产出明显小于农业产出。

  [图2:低非农工资条件下的劳动投入和社会产出及分配]

  根据上述产权文献的逻辑:一方面,地主必然追求地租最大化,且地租最大化和社会产出最大化不相矛盾;另一方面,竞争幷达到均衡水平后,村民的农业劳动投入的边际产出将等于从事其他工作的边际产出,社会产出实现最大化。具体的,在图2的均衡点a上,村民的农业劳动时间为t1,农业产出为面积osat1,非农劳动时间为t-t1,非农产出为面积t1aw1t,村民的多数时间用于从事农业生产,社会产出以农业产出为最主要部分。产出分配方面,地主的农业地租实现最大化(面积csa),且农业地租占了社会产出的很大一部分;村民分配到的农业收入为面积ocat1,非农收入为面积t1aw1t,农业收入和非农收入两项之和恰等于面积o’c’w1’t(均衡水平上,村民在地主土地上劳动所得等于他们将同样时间另谋工作之所得),且非农收入只占村民总收入的一小部分。

  可见,在非农工资极低的条件下,尽管清晰界定了产权(如个别地主),村民的劳动配置有效率,但农业仍是村民的主要生产领域,此时劳动配置有效率的状态是以极少的农外就业机会和极低的社会非农工资水平为根本前置条件。只要社会非农工资上涨一小点,农业劳动投入过多、劳动配置无效率的局面马上就会显现。而且,尽管产权使得社会总产出实现了最大化,但地主的产出分配远大于普通村民的分配,普通村民的生活水准低下且提升极为困难,也就意味着个体地主的利益和其他人的利益发生严重冲突。产权界定绝非一劳永逸的安排,资源租金如何分配也绝非无关紧要——特别是在多数村民生活极度贫困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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