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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独”领土性论述的法理批判:台湾法律地位再澄清
http://www.CRNTT.com   2025-08-06 11:37:48


1895年,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战败,被迫签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将台湾割让给日本;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中国政府接收台湾。
  中评社╱题:“‘台独’领土性论述的法理批判:台湾法律地位再澄清” 作者:段磊(武汉),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两岸及港澳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熊鸿亮(武汉),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博连读研究生

  【摘要】从全面批驳包括台湾是“主权独立的民主国家”、台湾当局是“代表台湾的合法政府”等“台独”领土性论述逻辑前提的需要出发,有必要对台湾法律地位再度作出澄清。以《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台湾光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为关键历史节点,可以对台湾法律地位的历史与现状形成一套包括四个阶段的连贯性叙述。在《马关条约》割让台湾之前,台湾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在日据台湾的五十年间,台湾既不是日本的“合法领土”、也不是日本的“殖民地”,而是被日本占领的中国领土。在台湾光复之后,台湾既不是中国新获得的领土、也未处于所谓“未定地位”,而是回归祖国怀抱的中国领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台湾既不是“中华民国领土”,也不是所谓“台湾国家领土”,而是被地方当局控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

  一段时间以来,以“台独”势力持续鼓噪所谓“新两国论”,妄称台湾是“主权独立的民主国家”、台湾当局是“代表台湾的合法政府”。①纵观整个“台独”理论体系,所谓“新两国论”可以被视为歪曲台湾法律地位的诸种论述之一,与其他各类“台独”分裂谬论形成呼应之势。从整个“台独”理论体系来看,可以发现,在几乎所有重大历史节点上,“台独”分裂势力都提出了用来否定中国对台湾领土主权的相应论述:⑴认为“台湾自古以来就不属于中国”;⑵认为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后,台湾被割让成为“日本领土”或“殖民地”;⑶认为1945年二战结束后,台湾幷未“归还”中国,而是处于“地位未定”状态;⑷认为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未实际统治台湾”,两岸事实上“互不隶属”或已经“分裂”;⑸认为20世纪90年代台湾地区“宪政改革”后,台湾已经放弃一个中国的法理宣称,成为一个只对“台湾人民”负责的“独立国家”。尽管对于这些认为“台湾已经独立”“台湾地位未定”或“两岸互不隶属”谬论,学界已经积累了许多驳斥性的研究,但尚未整合形成一套能够诠释台湾法律地位历史与现实的连贯叙事。2025年是台湾建省140周年、清政府被迫割让台湾130周年和台湾光复80周年。站在这一重要的历史节点,有必要再次澄清台湾的法律地位,在综合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围绕“台独”分裂势力藉以否定两岸主权连结的四个关键历史节点,即《马关条约》割让前、日据时期、台湾光复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宪法和国际法的角度逐阶段澄清台湾的法律地位,形成对所谓“台湾已经独立”“两岸互不隶属”的“新两国论”论述的系统批判。

  一、《马关条约》割让前的台湾:中国的固有领土

  《台湾问题与新时代中国统一事业》白皮书指出:“台湾自古属于中国的历史经纬清晰、法理事实清楚。”对于“台湾自古属于中国”的法律意义,存在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即将“台湾自古属于中国”等同于“台湾自古属于中原王朝”,进而认为台湾原本是无主地②,中原王朝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了对台湾的领土主权。这类观点不仅错误地将台湾视为无主地,而且混淆了领土归属和政权管辖之间的关系。应当明确,台湾最基础的法律地位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第一,台湾从来都不是无主地。“所谓无主地,是说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之地,它或者是完全无人居住之地(如荒岛),或者虽有土著居民而未组成国家。”③可见,无主地概念与土著人民(indigenous people,台湾方面多称为“原住民族”)概念密切相关。在国际法上,土著人民具有特定含义,根据《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土著人民享有自决权,得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在土著人民问题上,中国政府的立场是“中国没有土著人问题”“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包括汉族在内的56个民族都是中国的世居民族”“反对藉民族问题煽动民族分裂主义倾向”。④将台湾视为无主地,实际上是将世代居住在台湾的当地少数民族视为土著人民或“原住民族”,这不仅不符合中国政府的正式立场,而且存在被“台独史观”利用的风险。例如,民进党当局建立“原住民族历史正义与转型正义委员会”,旨在“揭露历来因外来政权或移民导致少数民族权利受侵害、剥夺之历史真相;积极落实《联合国原住民族权利宣言》与各项相关之国际人权公约等”,即充分暴露出“台独”分裂势力极力构建一种“外来政权剥削原住民族”“原住民族代表台湾争取自决”的历史叙事。⑤因此,无主地概念不是界定台湾法律地位的适当概念。

  明确台湾不是无主地,有助于驳斥台湾在历史上曾被多国“分别先占”的谬论。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先占的规则之一是先占的范围以有效占领的土地为限,不能主张连带占有。⑥“台独”学者黄昭堂据此提出中国、葡萄牙、荷兰最初都只发现幷占领了台湾和澎湖的部分区域,因此台湾各部分的领土主权分别属于不同国家,这一观点错误地割裂了台湾的主权归属。根据国际法,先占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台湾既然不是无主地,自然也不构成先占的适格对象。进一步说,先占作为诞生于欧洲的国际法概念,带有显着的殖民主义色彩,用先占话语来诠释欧洲以外的领土归属,甚至藉以否定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本身就是不适当和非正义的。有学者指出:“欧洲各国利用了无主地的概念,它在形式上是法律的,而其适用却是政治性的,因为它涉及对亚洲和非洲地区的占领,而这些地区事实上经常是有组织的社会。”⑦诚然,领土作为近代概念,与近代国际法话语息息相关,但是这幷不意味着来自西方的国际法规则在界定中国领土范围时享有绝对的优越性,而应与当地传统的疆域观念尽量保持和谐。在近代国际法观念传入中国之前,中国已经发展出一套传统的疆域观念,即“天下观”。根据这一观念,中原王朝和周边尚未归顺的少数民族政权之间的关系,幷非近代意义上的国与国关系,而是大一统中国内部的政权关系。无论是接受中原王朝管辖,还是由当地少数民族的自治政权管辖,台湾都处于中国内部政权的管辖之下,属于中国领土,而绝非可由西方殖民者先占的无主地。

  第二,台湾自古以来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每个民族具有自己的历史形成的、成为民族概念本身不可分离的标志的民族领土。”⑧对一个民族来说,领土具有社会和政治两方面的意义,它既是民族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基础,也是国家行使主权权力的空间。⑨从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领土的社会属性和政治属性不是同时出现的,一个民族只有在生产方式得到足够发展、同时面临与其他国家以平等身份经常性接触的需要时,才会形成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主权结构。因此,不能因为没有出现主权观念,或某一地区尚未接受中央政府的统一管辖,而简单否定某一地区的领土归属。在领土的政治属性凸显之前,领土范围主要通过其社会属性来界定,指一个民族繁衍生息的自然疆域。在国家形成时,那些由本民族自然疆域转化而来,而不是从其他国家继承而来的领土,就是该国的固有领土。

  台湾是中华民族世代繁衍生息的自然疆域,当然构成中国的固有领土。地质结构分析表明,中新世末形成的台湾海峡幷未成为阻隔两岸往来的“天堑”,“进入第四纪以后,台湾长期与大陆连在一起,这为中原文化进入台湾创造了地理条件,使远古台湾文化就成为早期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⑩人类学、考古学、语言学研究则表明,今天居住在台湾地区的高山族(即所谓“原住民族”)基本上源自中国大陆,实际上是中华民族的一支。⑪高山族是最早开发、建设台湾的少数民族,汉族移民则在长期的人员交流、经济交往中成为开发利用台湾的重要力量。恰如《台湾问题与中国的统一》白皮书所说的那样:“台湾的开拓发展史,凝聚了包括当地少数民族在内的中国人民的血汗和智慧。”历史证明,台湾是中华民族自成一片的自然生存空间的组成部分,是包括当地少数民族和汉族移民在内的中国各族人民的自然疆域。在中国由传统王朝国家转变为近代主权国家的过程中,台湾作为中华民族的自然疆域,当然随之转化为中国的固有领土,这一点得到了包括日本在内的许多西方国家的承认。⑫明确台湾作为中国固有领土的法律地位,有助于厘清日本非法占领台湾的非法性和台湾光复的正义性。

  二、日据时期的台湾:被日本占领的中国领土

  1895年,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战败,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将台湾割让给日本。从1895年中国被迫割让台湾,到1945年台湾光复这段时间,台湾的法律地位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有人认为,在这一时期,台湾是“日本领土”或“日本殖民地”而不再是中国领土。这种观点对国际法上有关合法领土获得方式和殖民地的有关认定规则存在认识上的谬误,而且会为推导出所谓战后“台湾地位未定”等论述提供一定的错误依据。应当明确,在日据时期,台湾的法律地位既不是日本领土,也不是殖民地,而应被界定为“被日本占领的中国领土”。

  第一,日据时期的台湾不是日本的合法领土。国际法上的时际法问题,是指应适用在不同时期中先后占主导地位的哪个法律体系裁决特定的问题。虽然存在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观念,但是国际法律实践幷未排除一个国家因国际法律规则演变而丧失此前取得的领土主权的可能性。日本占据台湾的五十年正处于传统国际法向现代国际法转型的关键时期,其中一项典型的变化即侵略、征服和透过不平等条约的割让不再被视为取得领土的合法形式。适用“侵略者不能从违法行为中得利”的新国际法规则来解读日据台湾五十年间台湾的法律地位,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合理性。其一,日据台湾五十年间,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国人民始终没有放弃驱逐日本殖民统治的主张和行动。“在这五十年中,台湾人民反抗异国统治、重返祖国的英勇斗争却是前仆后继,从未中断。他们的武装起义达二十次之多,牺牲的生命在五十万人以上。”⑬只有适用新的国际法规则,才能充分说明中国人民在台抗日斗争的合法性和正义性。其二,日本应归还包括台湾在内的从中国窃取的全部领土,这既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成果,也是战后国际秩序的组成部分。换言之,通过《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条款》等一系列奠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秩序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日本不得凭藉侵略合法取得领土”作为一条具体国际法规则,已经被明确赋予了溯及既往的效力,且经由日本的无条件投降而取得了对日本的约束力。一般而言,法不溯及既往的内在合理性在于维持法秩序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而不承认日本此前从中国非法窃取的领土,本就是战后新秩序的一环,其反映的是以匡扶正义、惩治侵略为内核的新的国际法预期,幷不会导致国际法秩序的紊乱。

  第二,日据时期的台湾不是日本的殖民地。殖民地在国际法上有特定涵义,通常指《联合国宪章》所称的“非自治领土”,适用《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中有关自决独立的规定。关于这一问题,香港和澳门的例子可供参照。1963年,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核准了适用《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领土初步名单,该名单将香港和澳门列为“非自治领土”。197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黄华专门致信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主席,重申“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殖民地’范畴。因此不应列入反殖宣言中适用的殖民地地区的名单之内”。⑭同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908号决议,认可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一九七二年度工作报告,特别委员会在报告中建议“不把香港和澳门与附属地列入宣言所适用的领土名单”。据此,联合国在法律上确认了香港和澳门不属于殖民地或非自治领土的范畴,同时间接肯定了中国政府关于“殖民地”界定的立场。尽管在日据台湾时期,联合国尚未成立,也幷未有认定殖民地的权威国际组织,但从法理上讲,日本对台湾的占领同样是不平等条约的结果,是非法的、无效的。因此,台湾在光复之前的法律地位也不能认为是所谓“殖民地”,不存在由联合国托管或单方面“自决独立”的空间。

  综上所述,基于日本侵略活动的非法性,在日据的五十年间,台湾的法律地位是被外国占领的中国领土。在1895-1945年间,虽然日本在事实上占领了台湾,但是在法律上其幷不能取得统治台湾的合法权力,中国仍然享有对台湾的主权。日本对台湾的非法占领,虽然使得中国对台湾的主权处于无法充分、有效行使的异常状态,但是中国仍然保有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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