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光复之后的台湾:回归祖国怀抱的中国领土
1945年8月15日,日本无条件投降。同年10月25日,中国政府接收台湾,标志着中国在法律和事实上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台湾光复。自光复起,台湾的法律地位既不是中国新获得的领土、也幷不处于所谓“未定地位”,而是回归祖国怀抱的中国领土。
第一,台湾不是中国1945年以后通过“割让”而新取得的领土。一般谈到台湾光复,人们往往形象地将这一事件的意义描述为台湾回归祖国的怀抱。然而,关于“回归”的法律性质,学者却提出了不尽相同的解读,其中不乏值得商榷的观点。例如,有学者认为虽然《马关条约》属于不平等条约,但是其“条约法”上的性质却是“处分条约”,“处分条约虽因履行而失效,但它所产生的结果当然是继续存在”“中国如欲取回台湾,必须与日本再次签订‘处分条约’”,进而提出直到1952年“中日双边条约”签署才完成主权转移的法律手续。⑮按照该学者的观点,光复之后的台湾实际上是中国通过“割让”方式重新从日本处取得的“新领土”。虽然从结果上看,该论证仍然得出“台湾是中国领土”的结论,但是其论证思路存在两处严重缺陷:一是该观点事实上承认日据时期台湾已经成为“日本领土”,进而抹煞了日据时期台湾同胞抗日救国行动的合法性;二是根据该观点,1945年台湾光复到1952年“中日双边条约”缔结期间,中国政府虽然已经在事实上恢复对台湾行使管治权力,但是却没有完成领土交割的法律手续,反而造成中国事实占领“日本领土”的荒谬现象。可见,将《马关条约》视为“处分条约”、进而认为光复后的台湾是中国通过新条约“割让”取得的领土,在情感上、逻辑上、法理上均难以成立。
第二,1945年以后,台湾地位幷不处于所谓“未定地位”。有一种观点认为,1945年后台湾幷非归还给中国,而只是由盟军暂时接收和控制,其法律地位的最终要经过“对日和约的缔结”或“联合国的考虑”加以确定。这一观点显然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条款》的规定和精神相抵触。实践中,台湾光复的法律程序始于1941年中国对日宣战、终于1945年中国政府正式接收台湾,其关键节点包括:(1)1941年12月8日,中国正式对日宣战幷声明废止《马关条约》;(2)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发布《开罗宣言》,宣布“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3)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签署(后苏联参加)《波茨坦公告》,宣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4)1945年9月2日,日本签订《日本投降条款》,宣布“接受中美英三国共同签署的、后来又有苏联参加的1945年7月26日的波茨坦公告中的条款”“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5)1945年10月25日,中国政府代表接受日军投降幷宣布台湾重入中国版图。上述国际法律文件确定无疑地表明,作为日本非法占据台湾所谓“依据”的《马关条约》已经溯及既往地丧失效力,台湾作为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当然应该归还中国。这里的“归还”幷不是主权在法律上的交割,而仅仅是在明确台湾属于中国领土的前提下,日本撤出其非法设置于台湾的一切人员机构,使中国得以恢复对台湾行使主权。光复台湾不仅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成果之一,更是伟大的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的重要成果之一。可以说,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一事实,从根本上是由台湾是中国固有领土和中国人民取得反法西斯战争和抗日战争伟大胜利的历史事实、政治事实决定的,不能因为中国是二战同盟国的一员,就将台湾视为“盟军从日本手中取得的领土”,所谓的“台湾地位未定”的观点也是从根本上站不住脚的。
总的来看,在中国恢复行使主权之前,台湾的法律地位是被非法占领的中国领土;在中国恢复行使主权之后,台湾的法律地位是回归祖国怀抱的中国领土。在这个过程中,台湾始终是中国领土,不存在“重新取得”或“地位未定”的情况。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台湾:为地方当局控制的中国领土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这一政权更迭活动幷未改变台湾属于中国的法律地位。此后,海峡两岸虽然因内战延续和外部势力干涉而陷入政治对立,但台湾属于中国的事实从来没有改变。20世纪90年代以后,台湾进行了关涉自身政权产生方式的政治体制改革,这一行动本身也无法产生改变台湾领土归属的法律效果。总之,这一时期台湾的法律地位既不是“中华民国领土”,也不是“台湾国家领土”,而是为地方当局控制的中国领土。
第一,台湾不是继续存在的“中华民国”的“领土”。有一种观点认为,1949年以后“中华民国”的法律人格幷未消灭,反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中华民国”分裂出去,因而台湾是“中华民国领土”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这一认识幷不符合中国政权更迭的历史事实。一个国家只能同时存在一个合法的中央政府,在新的中央政府成立时,旧的“中央政府”的法律人格随之消灭。随着中国国内革命的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成为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民国从此结束了它的历史地位”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是中国人民革命胜利的结果,不以国际社会的承认为前提。正是根据这一逻辑,联大第2758号决议在处理中国代表权问题时,采取了“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这一具有溯及既往含义的措辞,同时将驱逐对象称为“蒋介石的代表”,而非所谓“中华民国代表”。从语义上讲,“该决议采用驱逐‘蒋介石的代表’而不是‘中华民国政府代表’或‘台湾当局代表’的表述,是因为退至台湾的蒋介石军政集团已经属于被推翻的政权,与1945年签署《宪章》时的‘中华民国政府’已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本质区别,在国际法中它不能代表中国这个主权国家,在国内法中它也不是合法的中国政府,故联大第2758号决议不能使用‘中华民国政府代表’的表述”。⑰既然“中华民国”的法律人格已经完全消灭,自然也就无法主张台湾仍然是所谓“中华民国领土”。
第二,台湾不是已经“独立”的“台湾国家领土”。一方面,两岸长期政治对立是内战延续和外部势力干涉的结果,无法改变台湾属于中国的事实。正如《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指出的:“国民党统治集团退踞中国的台湾省,在外国势力的支持下,与中央政府对峙,由此产生了台湾问题。”直至今日,以美国为首的外部势力仍然在以各种方式向台湾当局维持割据、抗拒统一提供物质的和心理的支持。可见,外部干涉势力对两岸政治对立的产生和延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法理上看,内战是中国的内部事务,美国对中国内战的干涉,严重损害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构成非法的干涉行为。这一非法行为既无法改变中国内战的内政属性,也无法否定中国对台湾的领土主权。另一方面,台湾内部政治体制改革也无法改变台湾属于中国的领土地位。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进行了以领导人和“民意代表”由当地人选举产生为内容的政治体制改革,这原本无可厚非。然而,“台独”分裂势力将台湾同胞选举权利的实现与台湾领土地位的改变相捆绑,建立了一套“因为‘选举民主’所以已经‘台独’”的错谬论述,在岛内民众和国际社会中制造了许多错误的认识,因而有必要予以澄清。虽然“台独”分裂势力极力将台湾政治转型包装为“全国性选举”,但是其本质仍属地方性的选举体制改革,而作为一种单方面开展的地方性选举体制改革,台湾政治转型无法否定中国政府对台湾的主权。⑱因此,各种“台湾已经独立”或“两岸已经互不隶属”的论述,都是不符合事实的。
第三,台湾是为地方当局控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中华民国政府是不改变中国主权和领土范围的政权更迭。在国际法上,国家继承和政府继承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政府继承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的法律关系。⑲显然,1949年宣布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仅仅是中国这个国家的新政权,而没有成立一个新的国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的措辞来看,其对解放战争目标和结果的表述是“为保卫祖国的领土主权,为保卫人民的生命财产,为解除人民的痛苦和争取人民的胜利……推翻国民政府的反动统治”,这显然不应被解读为新国家的独立宣言,而应忠实地解读为新政权取代旧政权的声明,否则即与“保卫祖国的领土主权”目标相悖。在政权更迭完成的情况下,合法的中央政府当然有资格代表中国人民或国家整体,行使对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全部领土的主权。长期以来的两岸政治对立幷未改变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事实,台湾当局与中央政府对峙是非法的、违背人民意志的。这一时期,台湾当局的法律定位,既不是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也不是“代表台湾的合法政府”,而只能是《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所界定的“中国领土上的一个地方当局”。相应地,此时台湾的法律地位可界定为:为地方当局控制的中国领土。
五、结论
从上述对不同历史阶段台湾地位的界定和回溯来看,在历史的发展和变迁中,台湾属于中国领土这一基本定位从来没有发生变化,无论是过去日本的非法侵占,还是当前地方割据政权的占据,都无法改变台湾属于中国的事实。在不同历史节点上,台湾法律地位的变化仅仅体现为其作为中国领土的不同状态而已,这种状态的改变幷不影响其作为中国领土的本质属性。无论是赖清德的所谓“新两国论”,还是其他“台独”分子提出的其他诸种试图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论述,都是错误的。台湾过去是、现在是、未来也将继续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是任何势力都无法否定和改变的!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法理台独”批判研究(23FZZB009)。
注释:
①参见《国台办:赖清德的“祖国论”系新瓶装旧酒的“台独”谬论》,2024年10月8日,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http://www.gwytb.gov.cn/m/fyrbt/202410/t20241008_12654837.htm,2025年4月10日访问。
②蔡正元:《中国宪制规范下台湾的领土主权问题》,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2023年版,第99页。
③周鲠生:《国际法》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81页。
④廖敏文:《<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研究》,中央民族大学2009年博士论文,第318-321页。
⑤参见刘凌斌:《蔡英文主政后台湾“转型正义”问题研究》,《台湾研究》2019年第1期,第31-32页。
⑥梁西:《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2页。
⑦[英] 布朗利:《国际公法原理》,曾令良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114页。
⑧[苏联] φ·И·科热夫尼科夫:《国际法》,刘莎,关云鹏,滕英隽,苏楠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43页。
⑨周鲠生:《国际法》上,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79-280页。
⑩崔之清:《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历史与现实的实录》,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7页。
⑪陈支平、刘慧钦:《本末倒置的台湾“南岛语族”问题研究》,《台湾历史研究》2021年第1期,第16-27页。
⑫参见段磊、熊鸿亮:《反对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的话语体系初论——以一个中国原则的话语构建为主轴》,《闽台关系研究》2023年第1期,第7页。
⑬梅汝璈:《剥去侵略者的法律外衣——肃清关于所谓台湾法律地位问题的谬论》,《人民日报》1955年1月31日,第3版。
⑭《我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会议文件集》(1972),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页。
⑮郑海麟:《从“条约法”看战后对台湾及南海诸岛的处置——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太平洋学报》2015年第12期,第4-8页。
⑯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新闻局:《〈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及问答》,九洲图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⑰黄瑶、张书凝:《对美国学者报告挑战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的评析与辩驳——以“庄葛报告”为切入点》,《台湾研究集刊》2023年第4期,第36页。
⑱段磊、熊鸿亮:《以“民主”为核心的“台独”话语体系批判》,《台湾研究集刊》2025年第1期,第47-48页。
⑲同⑥,第96-101页。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5年6月号,总第330期,P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