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0月16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特邀嘉宾
苏一峰 广安市广安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
吴雨璘 广安市广安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邹川云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吴承光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二级法官
编者按
本案中,张建伟为向黄某乙输送好处,二人商定由黄某乙承揽某项目,后张建伟将该项目安排黄某甲承揽,并让黄某甲给黄某乙150万元“补偿费”,张建伟及其辩护人认为,这150万元是黄某甲和黄某乙买卖中标项目的费用,如何看待该意见?张建伟未经手该150万元,是否构成受贿?2021年5月,薛某按照张建伟要求,将25万元转账到张建伟特定关系人汤某银行账户,备注为“借款”,汤某收到后告知张建伟。张建伟被留置后,汤某将25万元退还给薛某。该起事实中,能否认定张建伟受贿25万元?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