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经济日报记者:外界关注这次选举制度改革会不会改变基本法45条、68条所规定的普选目标,能否请各位解释一下中央理解的普选是怎样的?谢谢。
张晓明:我刚才提到,此次全国人大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修改完善是一个小切口,对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没有改一个字、一个标点符号。因此,这两条所确立的香港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选举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不会改变。
中央政府从来都坚定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循序渐进发展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刚才张勇副主任也讲到,2014年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本来通过了一个“8·31”决定,这个决定是明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在2017年实行行政长官普选,并可在行政长官实现普选之后的2020年实现立法会全体议员普选产生。但当时就是香港的反对派百般阻挠,他们提出的“公民提名”完全违背基本法第45条已经明确规定的提名机制,主张香港社会任何人都可以提名产生行政长官的候选人。我记得,当时我在香港还专门为此和公民党当时的主席展开了一场公开论战。本来香港是可以在2017年实现行政长官普选的,最后没有实现,谁应该负这个责任?是谁在阻挠香港的民主步伐,阻挠香港实行普选?我觉得公道自在人心,大家心里都有数。
你刚才说到普选制度的含义或者是普选的含义,我想这要严格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来理解。普选自然包含了普及而平等的选举的含义,至于具体的普选制度怎么安排,应该依据“一国两制”方针、从香港实际情况出发,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加以规定。谢谢。
CGTN记者:在全国人大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之后,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发言声称,谴责此举打击了香港民主的进程,对此中方有何评论?此外如果美国等西方国家因此对华对港采取所谓的制裁,中方又将作何反应?谢谢。
张晓明:首先我要说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怎么设计、怎么完善纯属中国内政,任何外国都无权说三道四。据我所知,美国自身也是有非常严密的防范外国干预选举的法律规定,包括最近美国国会众议院刚刚通过了关于选举法律修改的议案,我们自然就要反问了,为什么他自己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对选举法律进行修改,却对中国一个特别行政区法律的修改如此感兴趣,如此神经质,如此横加干预,再说得多一点,很容易引发我们一个场景的联想。在2019年香港“修例风波”期间,当暴徒们在街头进行打砸烧这些活动,甚至冲击立法会的时候,大家都记得,美国的政客们是一种幸灾乐祸的感觉,称赞“这是一道美丽的风景线”。到1月6日,美国示威者冲进国会山的时候,他们很快把它定性为国内恐怖主义。这不是典型的赤裸裸的双重标准吗?所以我就不明白了,也不知道,去年美国总统大选出现那么多的乱象,在1月6日发生了暴力冲击国会山事件之后,美国的政客们还有什么道德资本对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举制度指手划脚?
我们也注意到,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46次会议上,有70个国家共同签署声明,敦促有关方面停止干涉香港事务和中国内政,这充分说明了霸权主义行径不得人心,至于美国经常挥舞“制裁”大棒,我觉得也早已为人所不齿,我们港澳办的同事包括夏宝龙主任,包括今天在座的邓中华主任和我本人,去年都被美国政府列入所谓的制裁名单,对此我们都深以为荣,当然对于这类制裁,我们历来奉行“来而不往非礼也”的原则,我们回应的反制措施也一定会让他们长记性的!我就讲这些,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刚才张勇副主任提到,全国人大通过相关决定具有法律依据,我想问的是,全国人大通过相关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
张勇:谢谢您的提问。我在开场白的时候说过,我们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它是我们国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作出的决定,规定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核心要素,具有坚实的宪制基础和充分的法律依据,这个前面说得很清楚了。实际上无论是在香港回归前还是香港回归后,全国人大都作出很多份关于香港问题的重要决定。至于您刚才说的这个问题,我可以补充一点内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也就是基本法的两个附件,它的内容之所以没有规定在基本法的正文当中,早在几十年前香港起草基本法的时候就有过特殊考虑。这些具体的选举事项可能会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要随时作出调整,所以由附件加以规定就比较灵活,方便在必要时作出修改。实际上,这两个附件在2010年的时候就曾经作出过修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我们国家宪法也明文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职权,只要全国人大给它授权,它就必须去行使,这是有明确规定的——第67条第22项。因此,这次全国人大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既符合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也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知道回答是不是清楚,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