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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办关于完善香港选举制度记者会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21-03-12 12:35:09


 
  新加坡联合早报记者:我们知道,中国全国人大提出以“决定+修法”的方式来推进完善香港的选举制度,官方是否有具体的时间表?希望最迟能在什么时候完成修法?在这样的情况下,香港今年9月是否还会举行立法会的换届选举呢?到时候是不是会采用新的选举制度规定?谢谢。

  张勇:谢谢你的提问。全国人大这次决定的第九条明确规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全国人大决定的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尽快开展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工作,修改后,香港特区将会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以及修改后的附件一、附件二尽快修改香港本地的具体选举法律,只有这样,香港的选举活动才能依法依规顺利展开。

  至于下一届立法会什么时候选,去年8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作出过一份决定,香港特区第六届立法会(现在还在运作的这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这项决定里规定了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直到第七届立法会的任期开始为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份决定,香港特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修修订后的附件一、附件二和本地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行决定什么时候举行下一届立法会选举。谢谢。

  星岛日报记者: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扩大特区选举委员会的权力,除了推选特首还将负责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有人质疑这是“民主的倒退”,这是否不符合基本法“循序渐进”的规定?谢谢。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邓中华: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根据这次全国人大决定设立的选举委员会是一个新的制度架构。刚才晓明常务副主任和张勇副主任对新的选举委员会作了介绍,那就是新的选举委员会除了继续提名并选举产生行政长官以外,还负责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以及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的候选人,这就是我们这次选委会的基本制度。作出这一规定,主要考虑两方面:

  一是选委会是由香港社会的不同界别、不同阶层的代表人士组成,他们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这么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来选举产生立法会的部分议员,参与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提名,有助于突破某个界别、某个地区、某个团体的利益局限性,补充现行制度下功能组别和分区直选代表性的不足,使立法会更好地代表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

  二是由选委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部分议员,使得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在选民基础上有了共同点,有利于行政和立法的顺畅沟通,有利于巩固基本法所规定的行政主导体制。从实际情况来看,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立法会的部分议员,这样的做法原来就有,香港市民对这一做法是比较熟悉的,不能说恢复过去的做法就是“倒退”,就不是香港民主政治制度循序渐进的发展。“循序渐进”不能理解为每一次的选举直选成分都一定要增加,只要总的方向和趋势是扩大民主,能更好地维护香港社会的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保障香港居民的民主权利和根本福祉,这样的办法就是好办法,这样的制度就是好制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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