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陈水扁在“两颗子弹”的疑云中,以些微差距连任“总统”。就职之后,陈水扁终于原形毕露,不顾蓝军的抗议,开始以动员群众的方式,一波一波地推动他“正名制宪,法理台独”的大政方针,不仅在台湾内部造成尖锐的蓝、绿对立,而且把美、中、台关系搞得紧张万分。2006年3月14日,中共公布《反分裂国家法》,其中第八条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显示出中共“不惜一战”的决心。
《反分裂国家法》的吊诡
即使是在如此紧张状态中出台的《反分裂国家法》中,第二条也不忘重申“一中新三段论”:“世只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今天我不惮其繁地以如此长的篇幅回顾这一段历史,主要目的便是要说明:
在台湾二次政党轮替之后,两岸要考量双方应当以何种身份坐上协商和平协议的谈判桌,首先我们必须思考的是:中共以《反分裂国家法》所只定的“中国”,到底是什么样的“中国”?这个“中国”所只定的两岸关系,又是什么样的两岸关系?
更清楚地说,今天台湾不论是哪一个政党执政,如果修改“中华民国宪法”中有关国号、国旗、和领土的规定,而走上“法理台独”的道路,中共便必须启动《反分裂国家法》。换言之,中共不惜用“非和平方式”来保障以“中华民国宪法”所只定之政治实体的存在。如此一来,中共当局便陷入了一个十分吊诡的处境:在台湾二次政党轮替之后,两岸和平契机可能一闪即失的今天,双方如果不能以“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坐上和平协议的谈判桌,那中共当局到底是在跟“谁”谈判?在我看来,这个问题才是让“沈先生”自觉“智穷”的关键所在!
“胡六点”的诠释
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纪念“告台湾同胞书”3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首先指出:“1949年以来,大陆和台湾尽管尚未统一,但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而是上个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这个提法基本上符合“一中新三段论”的精神。值得强调的是:上个世纪“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使得今天的“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自在海峡两岸实施一套不同的宪政体制,这两套宪政体制所只定的政治体制是完全不相同的。“中华民国宪法”第一条:“中华民国基于三民主义,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而198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而其前文又指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这两部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正如油水之不能相容。就政治现实的情况来看,目前两岸根本没有“统一”的条件。
我说两岸的宪政体制“不能相容”,并没有蕴涵两种体制孰优孰劣的意思。台湾实施西方式民主选举的经验,有成功,有失败;许多负面的挫败经验让整个社会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可以作为大陆的借镜。尤其是在金融海啸发生后,二战结束以来以美国作为核心的世只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产生了根本性的动摇,整个世只的经济秩序经过巨幅调整之后,必然形成“多极的世只经济体制(multi-polarworldeconomicsystem)”。在世只经济体制巨幅调整的过程中,中国该走什么道路,该做什么样的制度调整,都值得中国知识菁英细细深思,反覆论辩。
然而,两岸间政治制度的差异,不应当成为两岸签订和平协议的绊脚石,也不应妨碍两岸在建构未来世纪新经济秩序中携手合作。胡锦涛讲话第六点强调:为有利于两岸协商谈判,“两岸可以就在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下的政治关系展开务实探讨”。依我看来,在本文所述的各项历史条件下,两岸要想“在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协商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唯一办法就是双方都能接受我所主张的“一中两宪”。
“一中两宪”的意义
如果海峡两岸都能够接受“一中两宪”的主张,将来双方要以“政治实体”的立场,签订“和平协定”或其他条约,既然不能使用现有的国名,不妨使用“台北中国”(TaipeiChina)和“北京中国”(BeijingChina)的名称。在这两个名称中,“台北”和“北京”分别代表两个“政治实体”的首府所在地,也可以作为“中国”的形容词,其意义分别为“台北的中国”和“北京的中国”,代表两个对等的政治实体,谁都没有被谁“矮化”成“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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