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者论坛
2006年7月号,总第1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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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四地开展司法合作的模式与途径

  刚才庄律师提出过可以通过经济部,其实台湾的一些基本资料,现在是在经济部下的一个商业司,一般工商的基本资料在里面都可以查得到。台湾的政府部门在网路方面,可能在全世界是排第一,其实他们很多资讯都丢在网站上面,一些基本资料都可以查。有些涉及公司内部比较机密的资料,比如?查一些贷款的资料,还有该公司有没有跟其他的银行或者有做哪些借贷等等,银行也可以由台湾的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查到。这是基于征信的观点,比如一个人今天去银行贷款,但是我们不知道他在其他银行有没有欠很多钱,他所具有的财力能不能负担。所以,如果银行是基于征信的需求,可以向联合征信中心查询银行准备贷款的这个客户所有的贷款资料,包括这个客户以前缴利息正不正常等,只要这家银行是它的成员,这些资料都可以查到。

  但是今天一旦涉及到刑事犯罪的话,包括是不是有入出境纪录呀?还有其他的一些资料,就可以再透过执法机关。还有一个单位,叫做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在这里可以查出更详细的一些资料。所以说,这里有着不同的管道,有直接也有间接。

  我很赞同庄律师的观点,其实律师是很可以发挥他积极正面的角色。如果说我们今天透过两岸的一些适当的机制,当然这个可能要先去试,可能要先去做一些沟通。当然从个案开始也可以做,但是要做得更为制度化的话,可能还有一些有待突破的地方。

  因为有些东西可能还必须要再去沟通。像我们刚才讲的查询,有些东西是任何人都可以上网去查,可是比较内部的一些资料,就要有权限了,不是任何人上网都可以查得出来的。可是现在像很多的基本资料,我们全部都可以查,但是贷款资料就一定查不出来。

  [庄仲希插话:这也有一个办法,就是你要想让我贷款,就要授权让我去查。]

  赵秉志:张子强案件引出诸多内地与香港司法合作问题

  今天我们的主题是两岸四地司法合作共同打击犯罪。我认为,共同打击犯罪,在瞭解它的现实犯罪的状况及其对两岸四地社会共同危害的基础上,如何解决刑事管辖权的冲突,能够正确地解决刑事司法的互助或者协助的机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其实在张子强案件发生以后,我也做过一些研究。

  当年轰动一时的“张子强案件”,引发了内地和香港建立刑事司法互助关系的呼吁,包括在座的梁爱诗司长在内都就这个问题发表了见解。那是九八年发生的案件,七年已经过去了,内地与香港谈了很多年有关移交嫌犯、逃犯的问题,但是至今还没有得到解决。当然,这就更不用说内地与台湾了。

  台湾其实也在看,就是香港已经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了,尽管还是资本主义的制度,可以独立地做事情,但是在架构上讲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特首需要到中央去述职,有关制度需要与中央有所协调。而在这样一个政治架构之下,打击犯罪这个问题还有那?多的人阻拦。那么,对于现在还没有在一个政治架构之下的两岸,携手打击犯罪、实现司法互助,就更加难了。

  为甚么梁司长在这里我提到这个问题呢?因为梁司长曾经邀约我做过一些帮助香港的律政司与内地相关部门进行涉及到刑事的几个专案的研究。

  我认为,研究具体问题当然很重要、很需要,个案协查在目前的情况下总得前进,但是为甚么一个合作打击犯罪的问题,却经常被政治问题所困扰。我觉得这不仅是两岸关系问题,与港澳也有关系。我觉得,我们如何在一国两制,或者三个法域、四个地区的情况下,如何抛弃政治歧见,就打击犯罪本身,实实在在地不要让政治干预合作打击犯罪这样的实务、警务,这是有着明显的实际需要的,而两岸四地都面临这样的困扰。如果这个方面能够推进,也可能推进其他方面问题的解决。

  不说张子强案件,就说香港德福花园的“五尸命案”,假设杀人者不是在深圳准备毒药,如果他是在香港旅游期间临时见财起意而准备毒药,在香港预备犯罪和完成犯罪,甚至被香港政府抓住,或者追缉期间他逃回内地,那么在这种状况下,内地有没有司法管辖权?

  如果这种状况下内地也拥有管辖权,为甚么?因为行伟人的居住地在内地,那发生在香港的这种案件,就没有一国两制了。最基本的一点,是犯罪地所在的司法机构,应该是有基本的管辖权的。

  德福花园 “五尸命案”与张子强案件还不一样,因为张子强的好多犯罪,是在内地实施的。而德福花园“五尸命案”就更进一步 了,尽管这个案件没有张子强案件那么大的影响,但是就更往前推了一步。行为人只有一项是在内地做的,就是准备毒药,其他的一切都是在香港实施的,连犯罪完成都是在香港。我们不能因赃物到了内地,就说内地拥有管辖权。因为赃物转移时犯罪已经完成了,我们学刑法的人都知道,犯罪完成之后的评价,与犯罪之管辖已经没有关系了。

  而内地的刑法是不是可以涉及这种两地互涉的问题?是可以的,但是目前还没有涉及。内地刑法目前只规定了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管辖权问题。我后来编了一本书,将一些有代表性的观点收了进去,包括香港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和香港政府律政司方面专家的见解。那本书就叫做《中国内地与香港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张子强案件及其法律思考》,其中就讲到了香港与内地的管辖权冲突问题。我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拿到了张子强案件所有的判决书、起诉书等材料。当时觉得,既然是法律文书,应该是公开发表的嘛。媒体上报导的只是个片段,不准确。我后来将之全部纳入了,针对有关报导还写了一些东西。

  所以我当时就想,这种司法互助的问题不解决,只是出一个案子就解决一个案子,不是长远的办法。张子强案件可能是因为当时香港有关方面有一些实际的需要,包括具体的受害人,包括有关的政府部门,因为涉及两地关系,是可以解决的。但是如果遇到另一个案子,可能就没有这样的因素,这种协助可能就没办法解决。

  所以,如何排斥这种政治干预司法的现象,不光是内地所面临的问题,我认为台湾也面临,香港和澳门也都不同程度地面临。

  我看到一个报导,台湾的一个重要的案犯在上海落网,是一个非常偶然的机会被抓住的。他自己去洗照片,恐吓被害人,照片中竟然用枪对着被害人的头。冲洗照片的业者本来是想欣赏一下照片的,看到这种镜头,意识到这是犯罪,就报案了。结果警方通过这种非常偶然的机会,把有关的犯罪分子抓到了。这个案犯已经被台湾警方通缉多时,这是靠着非常偶然的机会抓到的。这种机会是可遇不可求的,光靠这种机会,是难以实现合作打击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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