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者论坛
2006年7月号,总第1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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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四地开展司法合作的模式与途径

  政治根据主要是讲“一国两制”这个基本的制度,法律根据主要讲的是香港《基本法》九十五条的基本规定,实践根据主要是两地的犯罪状况和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
在此基础上,我提出了双方建立司法互助关系的原则。原则有四项:

  一个是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对此比较重要的是,两地之间的司法互助关系中,能不能采用国际之间、国家之间的一些关系原则的问题。比如说政治犯不引渡,军事犯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本地区居民不移交。对于这些原则,我认为在内地与港澳特区之间的关系中,不宜采用。同时我提出,移交案犯不受双方犯罪原则的制约。最后我还提出,要限制使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原则。

  二是平等协商、相互尊重的原则。

  三是有效惩治犯罪的原则。为了有效惩治犯罪,我提出了简便性、及时性和规范性等三点见解。

  四是合理界定管辖权的原则,也就是区分了双方互派人员犯罪的管辖,以及其他人员犯罪的管辖。

  相互的刑事司法互助关系的主体和模式

  主体主要是论述司法互助不能仅仅限于法院之间,还涉及到检察机关、警方之间等。

  我这里侧重探讨了司法互助的模式,考察了过去提出的种种见解。比如说由中央统一立法的模式,签订区际司法互助的模式,有示范性的模式,有视窗的模式,等等。

  对这些我进行了一些分析,就是既从一国两制出发,从双方实际的管道等各方面条件出发,最后提出倾向于采取委员会的模式。比如说从内地来讲,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方面的有关机构,组成司法协助委员会;而港澳特区根据各自的情况,双方签订协定,之后再分别通过两个特区各自的立法,而不能仅仅是一个对各方来讲都是不规范的方式。

  尤其是香港特区,是一个比较成熟的法制社会。如果光是签订一个协定,显然不足以进行司法运作。

  司法互助内容涉及七个方面

  第三个大部分是谈到了双方进行司法互助的内容,涉及到哪些情况是需要的。最后列出来,在现阶段需要进行司法互助的主要事项,涉及到七个方面:即犯罪情报交流,缉捕犯罪嫌疑人,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移送犯罪嫌疑人,案件管辖的移交,已决犯的移管,赃款赃物的追缴和移交。

  这篇文章是我前两年在香港讲课的时候,断断续续写成的,其中也引入了一些香港方面的观点,包括今天在座的香港律政司前司长梁爱诗女士的观点。因为当时由于张子强案件,引发了一些情况,我们也看到了一些观点。

  两岸四地司法互助打击犯罪
  是现实需要但不易实现

  犯罪的存在和打击犯罪的实际需要,都是不争的事实。现在不同的地区共同研究打击犯罪,就必须研究如何才能很好地进行司法协助。各地区打击犯罪如果本地区单方面就能够成功,就没有必要研究各地区司法协助的问题。而正是因为一地区由于地域的限制、制度的制约,甚至包括意识形态方面的障碍,妨碍了有效地打击犯罪,所以才需要建立一个相互的司法互助关系。因此,司法互助关系,应该是合作打击犯罪问题中一个重要的、制度性的、规则性的方面。

  虽然这个问题谈了很长时间了,但是还不能令人满意。比如澳门与内地相对比较容易达成一致的意见,但是也有毛病。因为有些问题没有经过深入的思考,做出来之后,也可能不符合内地的法制,将来再推行的时候会有一些问题。

  内地与香港之间,由于各种政治因素以及各方面的干扰,还是有些妨碍。原来一些期望能够很快推行的,但是过了若干年还是没有实现。

  我觉得移交逃犯的问题,应该尽快达成,即使不能全部达成协定的话,也应该在此问题上有所突破。

  我在大约十年前曾经研究过,内地和台湾之间案件的移交和已决犯的移管问题。当时内地的中央台办,认为这个问题应该提上日程,但是现在看,还是远得很。不仅没有与台湾谈妥,连与香港和澳门都还没有实现。但是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我觉得还是应该加以促进的。

  当时我们主要研究了世界各国和不同地区的移交情况,虽然我们与港、澳、台地区之间不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但是所面临的问题是大同小异的,就是这个内容嘛,只是应该避开国际刑警等容易引起误解的渠道。但是我感觉,想真正做起来,还是不很容易。

  黄英豪:在经济涉及法律的方面应加强港台大陆的合作




  我个人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同时在金融和投资方面有一些经验。今天到会的讲者中,警界和法律界的为主,大家之前也都谈得很好,很有启发性。那么我今天就针对企业界,提出一两个观点,抛砖引玉,与大家分享一下。

  金融犯罪越来越厉害
  四地金融界如何合作

  从十多年以前,我看见台湾地区逐步放宽了对投资大陆的限制,香港就成为了一个仲介的桥梁。目前虽然名义上说香港在内地的境外投资中占据了第一位,但是我想,其中相当的部分,都是台湾的资本。台商通过在香港设立平台比如有限公司,通过香港的企业投资大陆。

  在这个过程中,从金融界的操作方面,也存在很多或然的风险,因为目前香港、大陆、台湾属于三个不同的司法体系。金融机构方面,据我瞭解,大陆的银行体系基本上是通过计算机实现互通的,企业和个人的很多资讯,可以通过银行内部监控风险的网络,进行状况和背景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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