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 | |
落马者的“中国式越狱” | |
http://www.CRNTT.com 2015-05-19 06:01:56 |
据《新民周刊》报道,去年早些时候,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时间已过去一年,此项指导意见究竟执行得如何?减刑官员的救赎之路走得如何?目前来看,喜忧参半! 民愤与法理之间 从房山法院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马铁铃在任县教委主任期间,为他人中标延庆县的学校工程提供帮助,收受或索取他人贿赂共计174万余元。之所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改判其有期徒刑7年,是因为马铁铃在一审获刑11年后上诉,并在二审期间全部退赃。 按说马铁铃官不大——处级干部,贪得也不算多,比起动辄上亿者,他不过才“区区”百余万,可东窗事发后,仍成为北京远郊延庆县域内街头巷议的焦点。毕竟,谁家没有孩子?谁家孩子不上学?家家户户不见得都与县长打交道,但都得与教委打交道,教委主任出事,能不关心?最令延庆群众愤慨的是,马铁铃在上诉书中否认索贿。“这也太不老实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一审不退赃,二审看苗头不对了才退赃,对于这样的滑头,却给予减刑,是何道理?”有群众如此喟叹。 在北京市二中院的二审判决中认定,马铁铃为自己及其子买房欠款总计160余万,有能力归还却不予归还,索贿意图明显;他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唐某弟弟挂靠的公司中标工程,属于典型的“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一审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二审期间出现新的退赃情节,致量刑失当,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终审判处马铁铃有期徒刑7年。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