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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贪官”可不可行?

http://www.CRNTT.com   2015-04-28 14:53:58  


 
  “巨大的腐败存量加上腐败潜伏期的客观存在,导致反腐中选择性执法成为必然。我们需要思考的不是赦免制度究竟有多违背民意,而是选择性执法与赦免之间谁更伤害群众的情感?没被查的都显得清廉,一查都是大老虎,这导致是否被处理已经不足以成为民众评价官员是否贪腐的标准。”在蔡正华看来,选择性执法必然延续威权反腐的旧路,而与财产公示配套的赦免制度却能够摸清情况,为未来的制度反腐奠定基础。

赦免“还不到时候”

  那么,我们需要什么样的赦免制度?严格意义上,赦免贪腐官员与我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并不是一回事,后者是指我国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所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所组成的特赦制度,法理上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已被司法宣告为有罪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而学者们讨论的赦免贪腐官员,也并非是赦免那些已经被司法确定为有罪的贪腐官员,而主要是针对那些尚未被司法追究的贪腐官员,通过宣告既往不咎来对其进行特定豁免。因此,我国现有的赦免制度是无法做到赦免贪腐官员的,建构有效的赦免制度体系,就成为支持论者们眼下的首要任务。

  蔡正华解释,赦免贪腐官员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社会更好发展的手段之一,他注意到,之所以那么多人反对赦免贪腐官员,很大程度上并非是反对赦免本身,主要还是害怕配套制度不完善后被某些贪腐官员钻了空子,导致赦免制度演变为自己赦免自己的闹剧,因此考虑建构何种赦免制度时,就必须明确赦免贪腐官员政策的根本内涵。

  他提及了两个“特赦”案例,第一个例子来自西班牙——在佛朗哥时代,西班牙民族主义者杀掉了数十万同胞。1975年佛朗哥去世,官方主导的转型开始,政治、经济和军队领域内的精英们达成了共识,他们一致主张既往不咎,不再追查独裁时期违反人权的责任者。之后西班牙人逐渐普遍地认同了集体忘却,实行一种公共大赦的集体性实践。英国考文垂大学宽恕与和解研究中心主任安德鲁•瑞格比研究后认为,西班牙的精英和民众们之所以这样做,主要原因是希望西班牙在没有障碍和威胁的情况下,转变成欧洲共同市场内的多元民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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