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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贪官”可不可行?

http://www.CRNTT.com   2015-04-28 14:53:58  


 
   “赦免贪腐官员从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而不是单纯一方获益的行为,这一交易中,国家和人民的筹码是既往不咎,贪腐官员的对价是配合改革并积极参与发展以及国家未来的权力运行阳光化,不敢贪、有贪必究。”蔡正华强调。

  果真如蔡正华那样的理解,将赦免贪官看做是一种交易,又如何避免这个交易的过程中出现我们所不愿看到的单纯一方尤其是贪官一方获益的情况呢?

  他开出的药方是——首先要促进政治权力运行法治化和规范化,政治权力运行本身缺乏稳定性,会使得贪腐官员认为所谓的赦免只是一时的政策而不能得到持久的贯彻,甚至只是引蛇出洞,因而对赦免并不欢迎;其次,必须着重防止赦免的政策红利仅服务于解放贪腐官员,而不能反馈到社会发展和进步上来,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必须体系性考虑赦免的制度设计和具体的措施。

  目前,学界讨论的赦免具体操作方式大致有三:一,急剧推行法,即在顶层设计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机关对腐败官员进行有条件地大面积赦免,如规定一次性申报财产,若赦免期限之后再出现腐败行为则必须严加惩办;二,渐进推行法,如采用“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策略来减少阻力,或设立政改特区,局部推行之;三,以廉政账户收缴赃款并用于民生事业,或允许贪腐官员将赃款以社会公益的方式交出,以换取民众对赦免的支持。

  这三种方式,蔡正华较为支持第一种,理由是理应全国一盘棋,防止出现地区差异化所带来的不公平和官员变相地区流动追逐赦免等并发问题。而且赦免本身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决断,需要体现社会的团结一心,不能人为分割区域和群体。

  “当然,赦免的对象可以研究后确定,但是必须相同条件同等赦免,避免类似选择性执法带来的对民众的更深层次伤害。”他补充。

  不过,尽管学界很积极地讨论并设计了各种路径,赦免贪官面临的最大阻力恐怕还是来自民意的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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