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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中国视角下的多边主义

http://www.CRNTT.com   2021-12-04 00:02:14  


 
  1.作为工具的多边主义②

  如果将分析层次放在单位层次,即国家行为体上面,从个体主义视角出发,多边主义可以被理解为以国家为中心利益为导向的理性选择结果,目的是维护理性国家的利益。这种以自利为目的表现为外交取向或偏好的多边主义,实际上是一种外交工具,即实现国家利益的外交手段。从利益偏好行动模式的工具性分析方法入手,是理解多边主义的有效切入点。多边主义的产生和存在,是单位层次上国家互动的需求,是国家利益权衡的结果,国家利益两个层面(自利的利益和共享的利益)的存在,使国家之间客观存在着互惠的需要,而多边主义提供了公共利益的分享机制,受到分享利益的驱使,在选择多边主义的成本低于不选择的成本情况下,国家倾向于选择采用多边主义的行为方式。正是多边主义使成员国有利可图,国家才愿意接受多边主义的制度安排,以求获得更大的利益回报,或避免更大的利益损失。一旦建立起一定的制度体系,就可以把不同领域的国家利益联系起来,并增强国家间的瞭解和相互监督。在此基础上,多边主义外交工具的意义能够得以发挥作用。

  2.作为制度的多边主义

  如果将分析层次放在体系层次上,即国际体系的层次上,从整体上考虑多边主义的结构,考虑国家间互动方式,多边主义可以被理解为一种规范化的国际制度。这种国际制度产生于国家间互动的实践中,在制度化特征形成后又对国家间的互动产生影响。作为制度的多边主义,其核心是普遍化行动原则,具有国际制度的一系列特征,对其认识将主要通过制度主义的体系研究方法。

  多边主义具有一般国际制度的特征。对多边主义中制度化要素的强调,罗伯特·基欧汉并不否认多边主义可以是通过“临时性安排”,或者制度协调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国家政策的做法。帕特里克·摩根则认为,多边主义是一组国家在一些普遍的行为原则基础上重复发生的互动行为,而不是与具体的条件或者特定的条件相联系的权宜之计。多边主义的独特性,不仅在于它协调的是三个或更多国家的政策,而且是在普遍化行动原则基础上进行的协调活动,这些原则并不考虑在任何特定场合下各方特殊的利益或者战略紧急情况,这是多边主义的原则性含义。它意味着,在多边制度中不存在个别成员或小集团相对其他成员来说具有的决策特权,也就是说,不仅规范的制定,而且规范的执行过程执行范围都符合普遍行动的原则,才能称为多边主义。从鲁杰的概念出发可以看到,第一,逻辑上,普遍的组织原则必然提出集团成员行动范围上的不可分割性问题;第二,集团成员对扩散的互惠性的预期,也就是说,成员总是预期,它们所达成的协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在量上给它们带来大致平等的收益。普遍行动原则保证了规范的预期目标,从而使多边主义制度的合法性得到了承认和加强。所有的国家同意适用于每个国家的原则,并且对此的预期指导着它们的决策和行为。伴随着这样的一种安排以及作为对此的重要贡献,是对扩散的互惠性的预期,因此,参与者能够期望在持续的制度框架下得到其联合的收益,而不是在互动过程中以抵偿的方式寻找收益。同时,由于普遍原则保证了对扩散性互惠的预期,多边主义制度的合法性带来对长远利益的期望,因此具有在一定程度的环境变化和微小动荡中保持不变的特征。制度本身存在的组织惯性,使得作为制度的多边主义对国际体系的变化起到一定的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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