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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不同东西德 和平协议应该签

http://www.CRNTT.com   2009-01-14 00:20:07  


 
  二、有无目标的不同

  东西德基础条约只是在“诠释现状”、“尊重现状”,而没有“目标”的约束。在东西德基础条约中,序言部分提到“意识到疆界之不可侵犯以及尊重全体欧洲国家现存疆界之领土完整及主权,是和平之基础条件”、“认识到两个德意志国家在其关系中,…基于历史之事实,及不伤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即使在基本问题上,包括民族问题,有不同之见解…”,“基于两个德意志国家人民之利益,为创设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间合作条件之愿望”而达成协议。这些序言的宣示,说明了两德关系就是国际法上的两国关系。至于本文部分,并没有相互保证不永久分裂整个德国的共识。换言之,两德基础条约只是反应现状、承认现状、诠释现状,而没有提出未来两德应该有的共同愿景。

  本人所提出的“两岸和平发展基本协定”,在序言部分特别将“意识到两岸同属整个中国”做为签署和平发展基础协定的第一个先决条件、另更在本文第一条陈述“两岸同属‘整个中国’,彼此均无意从整个中国分离,并承诺不分裂整个中国、共同维护整个中国之领土主权完整”,表达出彼此的相互承诺。

  “不分裂整个中国”可以看成是“和平协议”基本原则,也可以看成是对“和平协议”应有内容的约束。这是本人所拟“两岸和平发展基础协定”与两德基础条约的第二个不同点。

  三、对于现状描绘方式的不同

  未来的两岸和平协议固然应该有其原则,但是也需要在尊重现实的基础之上签署。除非兵临城下,或某特殊状况,一般情形下,台湾方面不太容易签署一份会造成两岸不平等结果的协定。一份本质上不平等的和平协议,也不太容易为台湾民主社会所接受。因此,本人在所拟的协定中特别提出“两岸在平等之基础上,发展彼此间正常之关系”的观点。请留意,本人所着重的不仅是“平等协商”,也包括“平等结果”。

  经由东西德基础条约,两德也发展出了正常化的关系,但是双方对于正常化的解释不同。西德认为,即使有这份条约,西德仍然没有放弃其统一目标,但是从条约中的文字可以看出,用的都是一般却有国际法意义的文字,例如“尊重全体欧洲国家(注:即包括东西德)现存疆界之领土完整及主权”、“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决遵循联合国宪章所载之目标与原则,尤其是所有国家主权平等、尊重独立、自主及领土完整、自决权、保障人权及不歧视”。以上这些“遵循联合国宪章”、“主权”、“独立”、“领土完整”、“自决权”等文字,都彰显了东西德已经是两个完全相互独立,而且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的国家。

  在本人所拟的协定中,将两岸视为“整个中国”的两个宪政秩序主体,两岸均为“整个中国”的部分,因此,就“整个中国”而言,两岸均为“部分秩序主体”(如果一方是完整主体,那么两岸其实就已经是分离或分割了,剩下的问题是完整主体的一方如何并吞另一方)。两岸虽然有实力上的“不对称”,可是在法律上却是“平等”。在两岸关系的性质上,我们当然不能把两岸看成是“国际法”上的“外国关系”,也不能看成是两岸各自领域内的“内政关系”。两岸关系合理的定位是“整个中国的内部关系”,用更精确的学术术语,可以将两岸称之为“整个中国内部的两个宪政秩序主体”。

  在这样的精神与认知下,为了回避文字用法可能引发的不正确解读,本人在所拟的协定中,特别以“最高权力”来取代“主权”,用“宪政秩序”、“权威”来取代“独立”。将所拟第三条再次抄录如下:“两岸同意,尊重对方在其领域内之最高权力,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国际上代表对方,或以对方之名义行为。双方均尊重对方之内部宪政秩序与对外事务方面之权威”。

  四、有无走向共同未来机制的不同

  在本人所拟的《两岸和平发展基础协定》一文中,特别写了第五条“两岸决定在双方同意之领域成立共同体,以促进彼此合作关系”。这是两德基础条约中所没有的。两德基础条约只谈现状,不谈未来,更不谈如何走向统一。

  两岸成立共同体,是极为重要的一个设计,也是整个和平协定中的一项重要约定。它提出了两岸如何从“尊重现状”过渡到“和平统一”的一个路径。“共同体”建立除了两岸之间彼此进入一种“合中有分、分中有合”的互利、互重情境,更可以透过共同体的建立,逐渐强化两岸对于“同属中国”,或“同为中国人”的认同,这对于“共同认同”正在快速断裂的两岸而言,是极具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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