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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揭开虚假诉讼的面具
http://www.CRNTT.com   2020-09-16 15:05:32


 

  从涉案资金来源看,程中华通过黄某套取的500万元款项,全部来自其实际控制的紫楠小区项目部,黄某为取得程中华的信任,尽快拿到该项目的控制权,很有可能帮助、配合程中华套取资金,且该推断得到了程、黄二人供述印证,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已经形成。

  从这起民事诉讼的来龙去脉看,程、黄二人为对抗当年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对程中华涉嫌职务犯罪侦查,经过预谋虚构了借款合同和借据,并由黄某向二七区人民法院起诉。

  4.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如何排除虚假诉讼的影响?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王延平:法院在审理中没有采信程中华的虚假诉讼判决,基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作为刑事判决来讲,法院认定程中华贪污500万元,主要依据的证据是涉及这500万元银行转账流水的书证,被告人程中华的供述与辩解,本案关键证人黄某的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综合认定,这些证据已经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程中华利用职务之便贪污500万元的事实。二是二七区人民法院该起民事判决所具有的效力问题。本案中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仅具有证据效力,本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还要审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是不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现有的证据能证明生效判决有误的话,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就是说当事人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来实现非法目的这种行为是徒劳的。三是程中华和黄某二人以捏造的事实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意图掩盖程中华贪污事实,已经构成虚假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个虚假诉讼的罪名,就是要专门打击捏造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种妨碍司法的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这种犯罪行为一经查实,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程中华到案后,经过调查组的帮助教育,承认其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程中华能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如实供述其问题,是坦白,承认其所犯的错误,写出悔过书,有悔罪悔过的表现,且系初犯,同时考虑到程中华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决定对程中华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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