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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揭开虚假诉讼的面具
http://www.CRNTT.com   2020-09-16 15:05:32


 

  孙沛:虚假诉讼是一个法律词汇,通俗来说就是“打假官司”,一般是指行为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骗取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的行为。虚假诉讼在一般情况下都具有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等特点,一般多发于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领域,目的多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规避政策限制、取得优先权等。本案中,程中华为了掩盖贪污公款500万元的事实,与黄某串通商议后,签订了虚假的借款500万元的合同,并向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了二七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正是因为有了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佐证了程中华与黄某将该500万元贪污款辩解为借款的说法,他们曾经一时逃脱了法律制裁。

  通过本案及其他类似案件的办理,我们可以总结出利用虚假诉讼行为掩盖利益输送问题的几个特点。一是手段“升级”。相较于在实践中多发的串供、销毁记账凭证、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传统的掩盖利益输送行为,本案中“打假官司”的虚假诉讼行为是掩盖利益输送问题的一个新形式。在纪法威慑越来越强大、法律和制度体系越来越严密的大环境下,一些违纪违法的监察对象处心积虑在手段上“创新”,意图逃避纪法追究、对抗组织调查。二是隐蔽性更强。与串供等传统对抗方式相比,虚假诉讼经过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之间的利益输送行为即得到了有权机关的“背书”,使得该对抗调查行为具有更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三是危害性更大。虚假诉讼行为侵占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扰乱了司法秩序,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此同时,虚假诉讼行为一旦被发现,涉案财物同样要被司法机关收缴,这样就会出现“一案二判”的情况,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社会危害性也更大。

  3.本案中,如何厘清虚假诉讼和贪污犯罪的界限?

  周剑威:从原告方看,债权人黄某为追讨债务,以自己春景公司的名义向二七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缴纳数万元诉讼费,很快就获得胜诉,判决确认该笔债权合法。但判决生效后,被告方新蒲天圆公司并未支付相关款项,而黄某几年来一直未追索执行,明显违背其诉讼初衷,令人费解。

  从被告方看,程中华作为新蒲天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面临自身重大财产利益被他人起诉的情况下,自愿放弃应诉、答辩权利,导致法院做出缺席判决,败诉后又不上诉主张权利,有悖常理,令人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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