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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权益受损别忍 保存证据维权有道
http://www.CRNTT.com   2019-03-24 12:10:30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令张先生向许女士支付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底的扶养费、医疗费共计5万元。

  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张先生认为,许女士的精神病是婚前所患,并不是因女儿死亡引起,且两人结婚后,其工资全部由许女士的母亲掌管,工资卡挂失时存折上只有1500元,无力支付一审判决的5万元费用。此外,张先生主张,他与许女士的感情早已破裂,已经向基层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张先生被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智力三级残废,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事业单位工作,月平均工资7000余元;许女士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疾病,精神残疾二级,婚后偶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性发作,目前无固定工作。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从2016年11月到2018年11月底,许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关系仍然持续,这一阶段许女士多次生病住院,张先生未能尽到夫妻间必要的扶养义务,因此许女士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扶养费。结合张先生的收入和其自身亦需要支出医疗费等客观情况,一审法院酌定张先生支付许女士5万元扶养费,该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客观事实清楚,并无不当。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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