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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权益受损别忍 保存证据维权有道
http://www.CRNTT.com   2019-03-24 12:10:30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本应十分珍惜难得的缘分,和衷共济、相亲相爱,携手同心走过漫漫人生之路,为家庭的和睦作出各自的贡献。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人却见利忘义、见利忘“情”,致使家庭纠纷、夫妻冲突呈现上升趋势,离婚率不断上升。

  在家庭纠纷和夫妻冲突中,尽管具体原因千差万别、各不相同,但从数据显示,受害者多为女方。从本期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有的丈夫擅自转移、隐匿财产,有的嫌弃、遗弃身患疾病的妻子,还有的不履行夫妻忠诚义务、与其他女性同居等,严重损害了女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家庭纠纷和夫妻冲突中损害女方合法权益案件的多发、高发、频发,与一些人诚信缺失、道德滑坡、法治意识淡漠密切相关,因此,应当广泛开展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深入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夫妻恩爱、相敬如宾的理念,使人们牢固树立正确价值观、义利观,牢固树立夫妻平等、权责一致的法治意识。胡勇

  妻子犯病丈夫无视 婚姻存续即须扶养

  2011年2月,张先生与许女士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并于2015年4月生育一女,后来其女于2015年10月因病去世。

  2016年11月,许女士因女儿去世而引发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因不满张先生对其病情不闻不问,也不承担治疗费用,许女士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自2016年11月起支付每个月3000元的扶养费及医疗费用225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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