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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权益受损别忍 保存证据维权有道
http://www.CRNTT.com   2019-03-24 12:10:30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并同居,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并离婚。孙某的行为违背忠实义务,且构成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郑某要求孙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综合案情后,法院一审判决孙某向郑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

  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但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育失败嫌弃病妻 避免伤害不予判离

  2008年4月,韩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生育一子。不幸的是,儿子此后因病去世。从2014年到2015年,韩某和李某做了3次试管婴儿却均告失败。2015年6月,李某再度怀孕,但因胎儿问题,李某于2015年10月做了引产手术。

  2016年3月,韩某起诉离婚,当时距离李某终止妊娠手术还未满6个月,后韩某撤诉。2017年4月,韩某诉至一审法院再次要求离婚,李某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本着互谅互让、互敬互爱的原则,应该加强沟通与理解,彼此珍惜现有的婚姻生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驳回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准许离婚。

  韩某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两人分居已满两年,几次调解之后均无效,双方的感情持续恶化,并向法院提交医院的病历,欲证明李某患有精神病,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李某认为自己因儿子去世而引发精神异常,此时夫妻间本应互相关心帮助,没想到韩某却走上了从嫌弃到遗弃的不归路,还对其进行殴打。庭审期间,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此外,李某还向法院提交医院的病历,证明其确实存在失眠乏力、焦虑心烦等症状,且有轻生倾向。

  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后认为,双方婚后共同经历了丧子之痛,其后也曾为孕育后代一起努力。李某身为女性,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痛苦,精神上亦遭受打击,对此韩某应给予李某更多的包容与理解,正常面对并妥善处理婚姻中所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努力改善、缓和夫妻关系,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李某的实际情况,认为其不宜在短期内连续经受丧子、离婚等重大情感打击,并判决不准许离婚,并无不当。综合案情,韩某和李某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尚有修复和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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