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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权益受损别忍 保存证据维权有道
http://www.CRNTT.com   2019-03-24 12:10:30


 
  据此,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双方不准许离婚。

  婚内恶意转移财产 离异析产补偿百万

  1992年8月,戴女士与焦先生登记结婚。后因二人感情不和,法院于2012年12月判决准许二人离婚。2013年6月,焦先生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5年3月撤回起诉,后戴女士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诉讼中,戴女士提交了焦先生的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认为焦先生违反夫妻婚内忠实义务,存在恶意转移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对离婚负有过错,应当少分或不分财产。对此,焦先生不予认可。

  庭审中,依照双方申请,法院依法调取了戴女士和焦先生名下各银行账户在离婚前两年的交易明细。经调查,法院发现戴女士两年内用于自身生活消费及孩子留学等各项费用的支出200万元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且其对花费作出了合理解释并提供了证据予以证明;焦先生对其名下250万元的银行账户支出仅提供了部分证据,而针对发生的多笔超出日常家庭生活的大额支出,均未能就支出的用途及去向作出合理解释。

  据此,法院审理后认为,焦先生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法院综合案情后,一审判令焦先生给付戴女士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100万元。焦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对此案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婚姻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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