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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入股分红还是受贿
http://www.CRNTT.com   2024-10-23 14:38:06


 
  基本案情:

  付虎伦,男,1975年9月生,1995年8月参加工作,199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贵州省清镇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清镇市发展和改革局党委书记、局长,清镇市红枫湖镇党委书记等职。案发前系清镇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受贿罪。2012年至2017年,付虎伦担任清镇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9月起更名为清镇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镇城投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获取建筑工程项目、项目手续办理、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多名请托人提供帮助,在2012年至2022年,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折合共计568万余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其中,以“领工资”名义收受贿赂158万余元。2011年6月,清镇城投公司投资控股清怡公司,幷派员担任清怡公司董事长,负责对公司资产和经营进行监管;清怡公司第二大股东A公司(私营公司)则派员担任清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2012年6月至2017年11月,付虎伦在担任清镇城投公司董事长期间兼任清怡公司董事长,其接受A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和严某派到清怡公司任职的傅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A公司借助清怡公司平台实施工程项目进而获取更大经济利益提供帮助,收受严某和傅某以清怡公司“高管工资”名义送给的158万余元。

  通过无息借款形式收受贿赂46万余元。2018年12月,付虎伦与亲戚付某欲购买两套别墅,为享受到全额一次性付款的购房优惠,幷减少成本,付虎伦找傅某帮忙解决别墅付款问题。傅某为感谢付虎伦利用职权对A公司提供的诸多帮助,决定将其担任总经理的A公司实际控制的甲公司账上资金500万元免息借给付虎伦全额支付房款。当月,付虎伦与A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年,不收取任何资金占用费。傅某事后将此事告知严某,严某亦表示认可。之后付虎伦及付某陆续归还借款,截至案发,尚余260万元未还完。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该500万元借款免除了付虎伦应支付的利息为46.89万元。

  以投资入股分红名义收受贿赂221万元。付虎伦与B公司(工程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是多年朋友。2011年6月,付虎伦在何某成立B公司不久,曾以入股B公司为名转账10万元给何某私人账户,但双方没有履行入股法定程序,付虎伦也从未履行股东义务。2013年至2017年,付虎伦利用担任清镇城投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项目获取、手续办理、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B公司提供帮助,为此其借“分红”名义,于2015年7月至2022年4月期间,多次以结婚、买车、还房款、装修房屋等事由收受何某财物共计2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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