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方面。滥用问责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主观方面可以是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可能导致问责不精准、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仍放任该结果发生;也可以是过失,即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问责不精准、不规范。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问责工作中超越职权,违规决定以及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比如有问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等事实的,以处理不恰当为例,问责条例中规定的问责方式包括对党组织的3种问责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4种问责方式,处理不恰当不仅包括滥用纪律处分方式问责,还应当包括滥用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等非纪律处分的问责方式。
温佳宁:围绕该条款的违纪行为构成,确定取证重点,进一步规范对该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认定,实践中须重点收集审查以下证据:
一是被审查人的主体身份,应当查明被审查人是否系具有问责权的党组织中的工作人员及其职权职责范围。如证明被审查人主体身份的书证,一般包括党组织的工作职责、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职务任免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职责划分证明等;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该党组织中组织部门人员等人的言词证据,证明被审查人的主体身份及其职权职责范围、是否具有问责的职权职责等,证明其是否按照管理权限开展问责。
二是证明违纪客观行为的证据。应当查明党组织、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超越职权、未按职权处理或严重不负责任,对问责工作失职的行为及具体经过,造成何种不良影响等。如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中的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等人员的陈述和辩解,问责对象、被问责单位相关人员的证言等言词证据,证明被审查人在问责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表现;被审查人在问责工作中所作的书面材料,包括笔录、勘验检查相关书证、处理建议和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等书证,佐证被审查人超越职权以及超越何种职权、程序违规还是实体问题等,以评价被审查人是否滥用问责或失职。
三是被审查人的主观方面。应当通过被审查人的陈述和辩解,证明其在问责工作中究竟是明知故犯的故意还是过失心态。同时,通过其他证据佐证,比如调取会议记录等能够反映讨论过程的书证,侧面证明被审查人的主观方面;调取参与问责工作的其他人员以及问责对象的证言,印证被审查人的主观心态,比如,问责对象在问责过程中提出合理抗辩事由,而被审查人不予查证就草率问责的,能侧面证明被审查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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