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的发展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服务新质生产力的能力。一方面,金融科技能够提高金融服务的可及性,扩大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范围。金融科技的发展可以通过大数据模型汇总财政、税务等部门数据实现对客户精准画像,探索对企业科技要素的金融定价模式,推动知识产权及无形资产融资模式,降低服务成本,提高对科创类企业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金融科技一定程度上能够增强金融创新的可实践性,为探索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供了更多可能。现代金融交易主要基于传统银行账户体系,同时伴随着信息流、资金流、实物流这三个基本要素。资金流是资金的汇划,信息流记录划款账户信息,实物流伴随着金融交易的合同中约定的抵质押物权属的转移。当前金融科技的发展正逐步改写传统金融交易的模式。如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互联网金融账户、供应链融资服务平台账户等,能够便利地把资金流、信息流、实物流这三项要素统一起来,提高了交易对手核验和使用的便捷性。随着金融科技手段的发展完善,目前初步出现了“智能合约”业态,即由事件驱动的、具有状态的、获得多方承认的、运行在区块链之上的且能够根据预设条件自动处理资产的程序,这与金融契约交易的内在要求不谋而合,也让金融契约真正地做到了“见人、见事、见物”。“智能合约”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替代传统的信用中介,提高信用中介运行效率,还能推动信用融资从传统的“主体信用”向“数据信用”转变,挖掘数据的金融价值,区块链金融、供应链金融应运而生。
此外,金融创新的空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风险能够看得清、管得住。从这个角度讲,金融科技也在一定程度上通过赋能金融监管,进而拓展金融创新的外延,为服务新质生产力提供了更多潜在的探索空间。
三、金融服务新质生产力的关键问题
推动金融创新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既要尽快完善当前服务新质生产力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也要在这一过程中推动金融自身的高质量发展,同时还应注意做好风险防范,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稳定的金融环境。这主要表现为解决好金融创新发展、资源创新配置、要素创新组合、完善制度体系四个关键问题。
推动金融体系创新发展,持续挖掘新质生产力核心要素的金融属性。从融资模式看,可分为资本市场主导的直接融资、商业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还有近年兴起的以资产管理业态为代表的中间信用融资。在风险分配机制上,直接融资中的信用风险主要由融资主体承担,金融中介仅承担法律、合规等操作风险;间接融资中的信用风险主要由充当信用机构的商业银行承担;中间信用融资按照“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分配风险,投融资双方以及金融中介均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风险。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对融资主体的“标准化”要求较高,如前者更看重成长性,并要求能够在未来产生相对稳定的现金流,后者更看重融资主体信用等级或抵押物价值。中间信用融资模式较灵活,通过在融资者、投资者、金融中介三方之间分配风险,更大可能地聚集起金融资源,对融资主体的“非标准化”有更强的适应性,对与之相伴的创新活动具有更大的包容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