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题:美日菲三边涉台新动向以及影响 作者:冯霞(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台湾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何嘉欣(北京),外交学院博士生
【摘要】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在对台融资方面先行先试,为台湾同胞提供专属的信用贷款服务,缓解了台湾同胞在大陆生活生产上的资金难题。但同时,鉴于两岸司法互助合作有所降温,有不法分子利用大陆政策的善意,实施贷款诈骗犯罪,危害金融安全,应依法予以打击。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大陆司法机关对于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域涉台贷款诈骗犯罪的处罚依法享有管辖权;对于涉台贷款诈骗犯罪可以依法启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对“人”和“物”作出裁判;对于涉台贷款诈骗犯罪的“人”逃匿岛内的,可以依法对“物”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特别程序。
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2023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幷施行,对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涉台融资服务作出了重要部署。同年12月,《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福建实施意见》)提出加强金融对台服务,优化涉台营商环境。据此,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在涉台融资方面先行先试,为台湾同胞提供专属的信贷服务政策,缓解了台湾同胞在大陆生活生产上的资金难题。但同时,由于民进党当局拒不承认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两岸刑事司法互助出现了现实的障碍,有不法分子心存免于刑事追诉的侥幸,利用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涉台信贷政策的善意,实施贷款诈骗犯罪,造成大陆资金的流失,损害金融安全。因此,依法加强对于涉台贷款诈骗犯罪的刑事治理,不仅能够严惩犯罪分子,追回违法所得,而且能够以儆效尤,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两岸融合发展。
一、涉台信贷政策是实现台湾同胞同等待遇的一把双刃剑
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涉台信贷政策一方面促进台湾同胞在大陆享受与大陆居民的同等待遇,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台湾同胞在大陆实施贷款诈骗犯罪的隐患。在大力推广涉台信贷政策的同时,也应正视该政策下的贷款诈骗犯罪风险。
(一)涉台信贷政策是实现台湾同胞在大陆享受同等待遇的重要举措
2023年9月以来,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专门为台胞台企推出了一系列信用贷款产品,如“台农贷”①“台商兴业贷”“台商创业贷”②“台胞诚信闪贷”“台湾青年在榕就业消费贷款”③等,很大程度上缓解或解决了台湾同胞在大陆发展的资金困境。推出台湾同胞专属的信贷产品是增进台湾同胞福祉和享受同等待遇的重要举措,体现出我们实现两岸融合发展的决心和信心。
一方面,涉台信贷政策是台湾同胞享受与大陆居民同等的金融服务待遇的必要措施。依据《贷款通则》第9条的规定,贷款可以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三种。大陆居民可以依据其需求和条件选择任意一种贷款方式。然而,台湾同胞在大陆的发展初期,往往难以提供资产或第三人担保,因而无法申请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因此,只有通过提供涉台信用贷款服务,才能全面地保障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贷款的资格和权利。为此,福建省发布关于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意见》的“15条措施”中推出“全省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线上管理平台”,统筹台胞台商在福建省的征信服务工作,克服两岸征信信息不对称的难题,为台湾同胞在示范区内申请贷款提供了便利。此外,持证的台胞台商可以享受更多的金融优惠,如无需审核则自动纳入“台胞信贷备选名单”等措施。④
涉台信贷政策更是得到政府部门、政策性银行以及商业银行的大力支持。《意见》第21条强调“中央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福建开展涉台经济合作、人文交流等”。《福建实施意见》第20条提出,“建立和完善工作推进机制”,“财政部门要统筹落实好各项经费保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实施意见》提出,“立足福建特殊区位,进一步加大金融服务力度”,“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作用”,“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信贷模式”。⑤兴业银行《支持海峡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提出,“优化金融供给为台胞台企提供差异化服务”,“加强对台金融全面合作”。⑥此外,涉台信贷产品主要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藉助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提供贷款风险补偿,或者得到地方政府融资增信基金支持,如“台企快服贷”⑦“台胞诚信闪贷”⑧等。
另一方面,除了金融服务同等待遇,涉台信贷政策也成为台湾同胞享受与大陆居民在其他方面同等待遇的重要保障。如前所述,在获得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基金支持下,涉台信用贷款产品种类丰富,涉及日常消费、创业经营、企业经营、农业生产等多方面,贴合台胞台企的需求和特点。这为台湾同胞获得与大陆居民同等的发展机会和营商环境提供了资金扶持和保障,促进台湾同胞充分参与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进程。
此外,享受与大陆居民同等待遇,意味着台湾同胞在享受涉台信贷政策所带来的福利的同时,应当依法依规申请贷款,依申请用途合法使用贷款;如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承担与大陆居民同等的刑事责任。
(二)涉台信贷政策的便利与两岸现况也为贷款诈骗犯罪留下空间
首先,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为台湾同胞提供了线上申请贷款及跨境汇款等便利,给不法分子实施贷款诈骗犯罪留下了操作空间。第一,涉台信贷产品不仅无需提供担保,而且大多数可以通过线上平台完成申请,未执行严格的贷款面谈制度,甚至无需台湾同胞本人亲自办理,经由他人办理也无需履行严格的委托手续。有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线上信贷产品的便利,在岛内发布大陆贷款广告,声称只需提供双证件、“护照”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下简称台胞证),年满18周岁,即可在2个月内获得15~3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⑨以帮助在岛内的台湾同胞申请信用贷款,幷将贷款汇给在岛内的台湾同胞,或者用于其他活动。第二,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为台湾同胞提供了便利的跨境汇款服务。例如,《台胞金融服务手册1.0版》提出,台湾同胞从大陆汇款到岛内只需向银行提交本人有效的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必要时需提交收入证明材料加以辅助。一般情况下台胞只需提供本人的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即可完成跨境汇款。由此可见,上述措施在提供便利的同时存在的漏洞也显而易见,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便利和漏洞在成功申请贷款后可以轻松容易地将贷款款项转移至岛内,幷在案发前利用新出入境政策的便利逃至岛内。⑩
其次,两岸现况也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涉台贷款诈骗犯罪的发生。涉台信贷政策是大陆基于海峡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为台湾同胞提供的同等待遇,因而不可忽略两岸现况对涉台贷款诈骗犯罪的影响。众所周知,海峡两岸分别于1990年和2009年订立了《海峡两岸红十字组织在金门商谈达成有关海上遣返协议》(以下简称《金门协议》)和《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互助协议》),为双方遣返刑事犯和刑事嫌疑犯、移交罪赃提供了法律基础,两岸司法互助得以顺利开展幷初有成效。然而,自2016年民进党当局拒不承认一个中国原则的“九二共识”,坚持“台独”立场,两岸司法互助合作受此影响而有所降温的同时,⑪也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大陆向台湾请求遣返贷款诈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返还贷款诈骗犯罪违法所得的难度。这一定程度上为不法分子跨越海峡两岸实施贷款诈骗犯罪提供了“定心丸”,诸如,有不法分子利用此情势,在贷款广告中妄称只要不去大陆或大陆管辖的区域,就可以不返还贷款,而且在岛内不受任何影响,⑫怂恿台湾同胞一同实施涉台贷款诈骗犯罪。
尽管目前在民进党当局的阻挠下两岸交流存在一定的障碍,但两岸刑事司法互助的各个方面仍在努力开展中。基于《互助协议》呈现出的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合作精神,对于在大陆发生的涉台贷款诈骗犯罪,大陆应依法率先采取相关刑事治理行动,进一步推动开展两岸司法互助合作,以提高共同打击涉台贷款诈骗犯罪的成效,促进两岸在各领域健康、有序、持续地融合发展。
二、涉台贷款诈骗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以保障两岸融合发展
《刑法》是打击、预防涉台贷款诈骗犯罪,提供管辖权依据和定罪量刑依据,维护贷款管理制度的最直接和有效的手段。也就是说,大陆司法机关依法对涉台贷款诈骗行使刑事管辖权,幷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是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涉台信贷政策得以有效执行、持续进展的法律保障。
(一)涉台贷款诈骗刑事管辖权的依据
刑事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所享有的对其主权权力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刑事犯罪进行起诉、审判和处罚的权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刑事法律适用于哪些地域,即属地管辖权;二是刑事法律适用于哪些主体,即属人管辖权。⑬
众所周知,无论是历史事实还是国际法、国内法,台湾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个中国原则一直是世界公认的。
首先,基于刑事管辖权而应肯定的是,大陆司法机关对于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域实施的犯罪享有属地管辖权。也就是说,依据《刑法》第6条的规定,如果台湾同胞在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域实施涉台贷款诈骗犯罪行为,或者其犯罪结果发生在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域,大陆司法机关都有权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包括台湾在内的中国领域”,从属地管辖权的角度应分三种情况:第一,如果台湾同胞在大陆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在大陆,大陆当然有权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第二,如果台湾同胞在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在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由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依据当地的刑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如果台湾同胞在台湾实施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发生在台湾,基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大陆司法机关仍然有权依据《刑法》第6条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
如前所述,通常情况下,涉台贷款诈骗犯罪是由台湾同胞本人或委托他人在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实施的,且导致金融机构遭受财产损失。显而易见,其犯罪行为发生在大陆,犯罪结果也发生在大陆,因此,大陆有权依据《刑法》第6条属地管辖权追究涉案台湾同胞的刑事责任。需要注意到的是,如果台湾同胞在岛内向在大陆的人员提供台胞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证明材料,由在大陆的人员向大陆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最终将贷款款项转移至台胞的岛内账户上,则位于岛内的台胞与在大陆的人员将会构成涉台贷款诈骗的共同犯罪。尽管位于岛内的台胞提供证件材料的行为是在岛内实施,但其行为属于上述涉台贷款犯罪活动中的关键环节,最终导致大陆的金融机构遭受财产损失的结果。因此,大陆有权对在岛内涉案的台湾同胞基于共同犯罪而行使属地管辖权。
其次,基于法理而言,大陆也理应积极对涉台贷款诈骗犯罪行为主张幷行使刑事管辖权。第一,如前所述,大陆对涉台贷款诈骗犯罪依法享有属地管辖权。第二,涉台贷款诈骗犯罪不仅造成大陆金融机构遭受财产损失,而且对金融安全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第三,在大陆,贷款诈骗犯罪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而台湾对欺诈犯罪的打击力度不足,量刑时对欺诈犯罪常常网开一面,甚至被称为“欺诈犯的天堂”。⑭若涉台贷款诈骗犯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而依据台湾有关规定对其网开一面,也明显有违“罪责刑相统一”原则。第四,涉台贷款诈骗犯罪的主要受益者是在岛内居住的台湾居民,贷款诈骗的款项从大陆转移至岛内后,台湾居民可用于其在岛内的日常生活生产中,甚至对岛内的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而台湾就此对贷款诈骗缺乏采取相关刑事措施的内驱力。综上,大陆对涉台贷款诈骗犯罪主张幷行使刑事管辖权,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也合乎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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