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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统一战线学研究) |
一、美国涉港制裁措施与主体
2019年香港发生修例风波以来,美国以维护香港民主、人权为借口干预香港事务,实施大量涉港制裁,妄图阻挠香港国安法的顺利实施,扰乱香港政局稳定,从而牵制中国。1992年通过的《美国-香港政策法》、2019年通过的《香港人权与民主法》和2020年通过的《香港自治法》成为美国对香港进行制裁的所谓“法律依据”。
(一)涉港制裁措施
修例风波以来美国采取的涉港制裁措施分为具体措施和指向性措施。具体涉港制裁措施是指美国依据国会立法、总统行政命令等明确采取的实质性制裁。美国依据所谓法律取消香港的单独关税区地位,特别是对港优惠待遇,主要措施包括输美产品的原产地标识不再承认“香港制造”以及限制“军民两用”科技产品、技术装备售港;制裁中央和香港特区政府官员等。另外,美国以“香港局势对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和经济构成非同寻常和特别的威胁”为借口,依据美国国内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发出制裁香港的“第13936号行政命令”。“第13936号行政命令”在2020年7月由时任总统特朗普作出,2021年7月和2022年7月由拜登政府进行了两次延长。根据该行政命令,美国宣布采取行动冻结因《美国-香港政策法》给予香港的优惠待遇,包括撤销香港护照的优惠待遇、撤销出口到香港的出口许可豁免、禁止国防产品出口、终止美港逃犯协定、终止美港移转受刑人协定、终止与香港警方的共同训练计划、终止与香港的富布莱特学者计划、终止美港间关于船舶产生的收入相互豁免协定。
指向性涉港制裁是指美国有关机构采取的对企业和舆论等的引导性措施。2020年6月11日,特朗普指示财政部金融市场工作小组,于60日内提交保护美国投资者的建议行动报告,并考虑限制美国资金流经香港市场。2021年7月,美国国务院、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对在港美国企业的商业风险警告,意在劝退驻港的美国企业。另外,美国有关机构向国会提交涉港报告,强化美国政府对香港事务的“认知”,并提出可能的制裁措施。“美国国务院年度国别人权报告”“国务院年度国际宗教自由报告”“国务院年度人口贩运报告”“美国国会行政当局中国委员会年度报告”“美中经济与安全评估委员会年度报告”等都含有涉港内容,以花样百出的方式在香港议题上对华施压。
(二)涉港制裁的重要主体
美国涉港制裁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重要主体包括总统、国会、国务院以及财政部下属的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总统、国会、国务院等权力主体在美国涉港制裁决策和实施过程中扮演不同角色。
美国总统作为美国行政权力的代表,是涉港制裁的主要推动者。美国对香港实施的经济制裁,主要涉及美国总统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等法规发布的行政命令。“第13936号行政命令”就是“关于香港正常化的总统行政命令”。2020年7月14日,特朗普签署所谓“香港自治法案”,认定中国“破坏香港自治”,此举对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和经济构成“异常和特殊的威胁”,并对此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将暂停或取消美国法律给予香港的特殊和优惠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