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2012年底,景瑞隆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交房,杜彬多次督促后未果,于2013年9月17日向乌海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后乌海仲裁委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函,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澳林花园小区一期2号楼连体商铺1-5号房和1号楼三层连体商铺1-6号房屋。9月29日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向乌海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该保全查封的民事裁定书。2013年10月8日项金平收到上述裁定书,同时为其制作送达笔录强调查封期间未经准许不得处置等内容。
2015年7月12日,乌海仲裁委作出(2015)乌仲裁字第45号裁决书,认定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裁决景瑞隆公司交付杜彬所购商品房。
财产保全期间房屋出卖第三人,并作网签备案
仲裁裁决生效后,景瑞隆公司向乌海中院以“仲裁程序违法、与杜彬签订了融资合同、与杜彬是借贷关系并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为由,请求撤销(2015)乌仲裁字第45号裁决书。
与此同时,杜彬向乌海中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乌海中院对45号裁决书要求交付的房屋进行了裁定查封,然而,在查封过程中发现,上述房屋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受让人为第三人吴某某。法院又从乌海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证实,2014年11月景瑞隆公司与吴某某签订了网签合同,并进行备案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