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行政机关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要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这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避免滥用行政裁量权,防止执法扰民和执法简单粗暴“一刀切”提供了及时的、有针对性的规范和依据。
背离了合理原则的行政处罚,非但不能震慑违法行为、教育群众,反而会激起执法对象的反感和抵触。所以,执法者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在于为人民群众提供便利,为良好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帮助。这个认识的问题解决了,方法的问题才有可能得到解决。(来源:浏阳日报 作者:董怀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