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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数量和罚款规模岂能与考核挂钩
http://www.CRNTT.com   2022-08-31 18:32:13


  国务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组在陕西督查发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一些行政处罚存在“过罚不当”等问题,影响了小微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榆林市高新区某超市售出4板过期4天的酸奶退货后被罚2万元;陕西铜川新区某煎饼店购进一瓶芥末油,被检查时发现该芥末油未标明生产日期,认定违法所得1.6元,罚款5000元。

  督查组发现,2021年以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对小微市场主体罚款超过5万元的食品安全案件有21起,很多案值只有几十元至几百元,罚款比例达到100倍至200倍,个别案件超过3000倍。

  显然,近日备受关注的“卖5斤芹菜被罚6.6万元”现象幷非个例,“小过重罚”“过罚不当”现象十分突出。之所以发生类似现象,固然与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太大、执法随意及对行政处罚执行权缺少有效制衡有关,但最根本的原因,正如督查组发现的那样,在食品安全领域,有关部门存在以办案数量和罚款规模进行考核的现象。

  处罚力度与业绩考核挂钩,一开始就将执法动机带偏了。为了提升自己的“业绩”,也为了获取最大收益,一些执法人员便有了执法冲动,随之而来的是执法任性、以罚代管、过罚不当,甚至催生靠罚款创收的现象。当罚款成了敛财工具,成了与执法人员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项,“小过重罚”“过罚不当”在所难免,诸如“预交罚款”“罚款包月”“罚款包年”甚至“鸡蛋里挑骨头也要处罚”的怪相也会上演。

  近几年,疫情肆虐,大量实体经济经营困难。对此,以维护市场秩序、繁荣市场经济为己任的市场监管部门,理应承担起保护市场主体的职责,对于有违法行为特别是轻微违法、初次违法的市场主体,不能过度惩罚,而应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否则,不但不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国家助企纾困的效果。

  这次国务院督查组针对“芹菜案”背后的“小过重罚”等问题,提出严禁市场监管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处罚数量或金额指标,避免因评议考核刺激运动式执法。要做到这一点,不能仅仅依靠市场监管部门的自觉,还应该有一系列制度及监督来落实。(来源:宁波日报 作者:曲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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