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漏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两高两部”)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是2012年刑诉法修订后,两高两部首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如何封存作出统一、系统的规定。专家指出,披露犯罪记录使未成年人升学就业等受到歧视,而体系化的规定更有助于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面临的问题。
多数省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漏现象
《办法》全文共计26条,涵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定义及范围、封存情形、封存主体及程序、查询主体及申请条件、提供查询服务的主体及程序、解除封存的条件及后果、保密义务及相关责任等内容,基本解决了目前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涉及的主要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起源于2008年贵州的“瓮安事件”。当时,贵州决定在瓮安县试行未成年人违法和轻罪记录消除制度,制定了《关于对“6•28”事件涉案未成年人违法及轻罪犯罪记录消除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到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浙江省首当其冲,于2014年推出相应试行办法,2015年至2021年间,北京、新疆、湖北等省市自治区都陆续出台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试行规范。
不过,由于此前因刑事诉讼法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