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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性治理观点下京津冀涉台政策执行效应研究
http://www.CRNTT.com   2024-11-11 11:33:08


 
  (四)跨区域整合活动:地理范围资源整合程度不高

  地理范围资源整合对于推动区域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数据表明(表5),京津冀地区涉台政策执行过程中资金、人才、科技创新等资源整合程度不够高,问卷均值仅为2.4337,低于其他指标均值。由于京津冀地区各自具有一定的经济和发展优势,各地政府往往更关注本地区的发展,这就导致了在资源整合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之间存在着政府层级、行政体制以及利益驱动等方面的差异,这使得政府之间的合作难度较大。各地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可能更注重本地区的利益,而忽视了整体利益和协同发展的考虑。

  此外,跨区域资源整合还面临着一些制度性障碍。例如行政审批、政策衔接、人员流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和难度,阻碍了各地区间资源的流动和共享。缺乏统一的政策和制度安排,也使得各地区在资源整合方面缺乏合作的基础和条件。实际上,虽然各地都提出不少惠及台湾同胞的政策措施,但在执行中,服务水平落后于政策文件,还处于积极开拓和建设阶段。最后,跨区域资源整合还面临经济差异和发展不平衡的挑战。京津冀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资源禀赋也有所不同。这导致了在资源整合过程中各地区的利益分配不均,难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

  五、整体性治理优化路径

  研究结果显示,第一,京津冀涉台政策在执行效果上较好,能够满足两岸合作发展的需求。第二,京津冀地区在涉台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台胞对社会保障服务满意度不高、地方政府内部机构的协同配合亟需提升、线上办事服务覆盖率不高及资源整合程度不够。第三,对京津冀涉台政策问题的原因分析发现,存在社会保障服务文化差异考量不足、不同组织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仍然存在、台胞政务服务信息共享程度差以及跨区域资源整合缺乏统筹规划等因素,对于其涉台政策的有效执行产生负面影响。

  据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公益与福祉:兼顾台胞社会保障政策的公共利益与民生发展

  为了兼顾公共利益与民生发展,台胞社会保障政策的优化策略,应重点考虑社会稳定和台胞福祉的可持续发展。第一,应加强社保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制定台胞社保政策手册和宣传材料,向台胞提供清晰明瞭的政策指导。第二,加快信息共享和整合,建立跨地区的社保信息平台,加强社保服务的规范化和便捷性。第三,增加台胞的话语权和参与度,保障台胞的相关合法利益。第四,鼓励台胞参与相关政策制定,建立台胞社保投诉和监督机制。设立社保服务热线和投诉平台,加强社保服务的监督和评估工作,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估体系,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融合与协同:创新政府协调与合作机制

  建立跨部门沟通互动机制,完善政府间协同治理联动机制以及公共服务等相关配套政策体系。一方面设立高层次的府际协调会议,定期召开,以解决重大问题和协商合作事项,另一方面设立跨部门工作组,完善跨部门的信息流通管道,加强日常工作协调与合作,推进信息共享。其次,需要动态调整部门权责边界,重新评估和规范各部门的职责与许可权,避免职能重迭和责任不清的情况。再次,强化政府间合作的法律保障。例如建立跨区域政务合作机构,提供政务服务和法律政策协调等支持。最后,加强府际间人员的交流和培训,提高彼此之间的瞭解和信任,增强协同配合的意愿和能力。

  (三)创新智慧:数字化政府与线上服务升级塑造未来生活

  第一,应提升京津冀政务线上办事服务平台的功能。一方面,增加线上办事的范围和内容,涵盖更多社会民生领域,完善线上办事的功能和用户体验;另一方面,推行一窗受理,实现多个部门业务的一站式办理。第二,建立健全京津冀数据安全管理机制,提升信息相关安全保障能力。第三,加大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培训力度,提高民众的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第四,建立政务线上办事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及时掌握用户的意见和建议,以改进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

  (四)共生共利:推动区域一体化与资源协同利用

  首先,需要加强京津冀涉台政策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各地对政策的认知度和参与度。通过共享人才和技术资源,推动区域间的产业互补和协同创新,促进跨区域资源的整合和利用。再者,应推动产业链上下游的合作,建立产业协同发展的区域规划和政策支持机制。例如促进京津冀和台商企业之间的合作,形成产业链的互补和协同,同时提供政府支持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在跨区域间进行投资和合作。最后,构建跨区域公共服务体系。一方面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另一方面加强公共服务资源的合作和共享,提高服务水平和覆盖率,降低台胞在跨区域活动中的成本和障碍。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一国两制的行政功能研究”(批准号:19BZZ106),南开大学亚洲研究中心资助课题“促进京津冀对台交流的措施研究”(项目号AS2220)。

  注释:

  ①中共中央台办等:《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http://www.gwytb.gov.cn/zccs/zccs_61195/gza31ta。

  ②中共中央台办等:《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http://www.gwytb.gov.cn/zccs/zccs_61195/a26tacs/201911/t20191104_12214930.htm。

  ③中共中央台办等:《关于应对疫情统筹做好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和推进台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http://www.gwytb.gov.cn/zccs/zccs_61195/zltqa11ta/202005/t20200515_12274847.htm。

  ④中共中央台办等:《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http://www.gwytb.gov.cn/zccs/zccs_61195/nl22t/202103/t20210317_12338943.htm。

  ⑤中共中央台办等:《关于支持福建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 建设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的意见》,http://www.gov.cn/gongbao/2023/issue_10726/202309/content_6906519.html。

  ⑥Christine Bellamy, Perri 6, and Charles Raab, "Joined-up Government and Privacy in the United Kingdom: Managing Tensions between Data Protection and Social Policy", Public Administration, 2005, pp.393-415.

  ⑦罗婕、桑玉成:《权力向上,治理向下:关于整体性治理的一种视角》,《学海》,2018年第3期,第78-83页。

  ⑧任博、孙涛:《整体性治理视域下我国城市政府公共服务职责划分问题研究》,《东岳论丛》,2018年第3期,第165-172页。

  ⑨韦彬、林丽玲:《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碎片化样态,多维诱因和整体性治理》,《中国行政管理》,2020年第12期,第27-32页。

  ⑩赵新峰、袁宗威:《京津冀协同发展背景下雄安新区整体性治理的制度创新研究》,《行政论坛》,2019年第3期,第51-61页。

  ⑪蒋敏娟、张弦:《新时代京津冀协同发展及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整体性治理关键变量的分析框架》,《行政论坛》,2019年第6期,第139-146页。

  ⑫黄清贤、安世文:《京津冀协同治理中涉台政策“合力困境”与纾困路径》,《台湾研究》,2023年第6期,第1-14页。

  ⑬黄清贤:《公共治理思维下的两岸融合发展》,《台湾研究》,2020年第5期,第1-15页。

  ⑭何慧俐:《两岸融合发展理念因应之文化视角分析》,《台湾研究》,2021年第6期,第32-43页。

  ⑮李肖肖、陈子韬、吴维旭:《优惠政策对台商在大陆投资的作用研究——基于“31条涉台措施”的实证分析》,《台湾研究》,2021年第5期,第56-63页。

  ⑯曾凡军:《基于整体性治理的政府组织协调机制研究》武汉:武汉大学,2015年第5期,第18-46页。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4年9月号,总第321期,P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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