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业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加强信访工作研究,为党委提供决策参考;
(五)协调本级机关其他业务部门和指导下级做好信访工作;
(六)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承担本级党委、有关领导和政治工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信访工作业务部门以外的其他业务部门参照前款规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第八条 基层单位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涉及本单位的信访事项和有关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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