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湾无权加入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
台湾当局在谋求“加入或重返联合国”的同时,还一直谋求加入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卫生组织就是其谋求优先“加入”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由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法律特征之一即在于其是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而存在,因此,台当局实质目的在于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来“迂回”地达到让国际社会成员承认其“国家主体资格”的目的。
“联合国系统”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具有规范性含义。由于世界卫生组织等联合国专门机构是“联合国系统”内的专门机构,在“联合国系统”内,这些专门机构有义务以同联合国相协调而非冲突的方式发挥作用。由于联合国大会已经表决通过了第2758号决议,根据决议内容和“联合国系统”的规范性含义,台湾同样无权正式加入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
“联合国体系”这一规范性概念是国际法院在“国家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问题咨询意见案”中提炼出来的一个概念。其含义是指,对于联合国专门机构而言,根据宪章第57条、58条、63条的规定,显然建立了以联合国为基础的一个体系即“联合国体系”。在该体系内,联合国与各具有独立性和互补性的国际组织建立了关系,其中,联合国享有全部权力,而其他国际组织只享有部分权力。属于“联合国体系”的一个专门性国际组织在行使其职权时,必须以与联合国协调的方式来行使,不能超越适当限度而行使联合国体系内其他机关的职权。根据此阐述,联合国专门机构在行使自身职权的时候,应将自己置于与联合国相配合的地位,不能将自己的权利扩张至联合国的职权范围内,尤其是不能行使联合国体系内其他机关的职权。在处理任何事宜的时候,专门机构都应以同联合国相一致而不是相冲突的方式来进行。只有这样,联合国体系内各机构间的分工与合作才有可能顺利进行。“联合国体系”作为一个规范性概念,既能约束联合国各机关的行动,也能约束联合国体系内的专门机构的活动。
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及各专门机构据此各自通过的恢复中国合法席位的决议构成联合国体系恪守一个中国原则的坚实法理基础。基于此决议,对于联合国所有机关而言,实际上意味着,其在处理有关中国的相关议题或问题的时候,都应该遵循该决议,而不能违背,或导致实际结果与第2758号决议相悖。所以,只要是联合国系统内的联合国专门机构,台湾都不可能正式加入。这是遵循和实践第2758号决议的唯一必然结果。无论是世界卫生组织还是国际民航组织,其在考虑任何有关台湾的议题或做出相关决议时,都必须以同联合国相协调的方式来处理。因此,对于台湾“加入”任一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相关议题,我们都应重视援引第2758号决议来予以阻止或控制,有权要求相应国际组织遵守和践行该决议。
(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