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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德统一经验反思 一中同表

http://www.CRNTT.com   2010-10-10 00:32:19  


 
  东西德制宪均不忘统一:“一族一国”的共同立场

  1945年二战结束,德国战败,领土被四强占领,1949年东西德分别制宪,在西德称之为基本法,在东德通过的是宪法。成立后的东西德均符合国家组成客观条件,东西方集团分别给予国家承认。东西德在制宪时均是坚持“一族一国”的立场,追求统一是绝对目标。

  西德所以用基本法为名称,其目的彰显其仅是过渡性。将首都选在小镇波昂,也是希望凸显未来的首都应该在柏林。两者均为表达西德坚持追求德国统一的决心。

  为追求德国的统一,西德基本法做了几个关键性的规定。首先,在序言中称“在…各邦之德意志人民自觉其对上帝及人类所负之责任,决心维护其民族与国家之统一”,把统一拉高到与上帝及人类的层次,以表明其追求统一的决心。其次,以“我上述各邦之德意志人民于此并为其他未能参加之德意志人民制定此基本法”的宣示,表明此一根本大法同样适用于东德与其它地区的德国人,表明西德政府为正朔。最后,以“务望我全体德意志人民依其自由自决完成德国之统一与自由”的表述,宣示统一的方式是经由全体德意志民族的自决民主程序。

  西德所以会强调用民主的程序追求统一的原因,第一、从意识形态上来说,西德视民主为基本价值,必须作为统一的工具;第二、从政治上来说,西德宪法学者日后对于“自决”的解释,认为只有“民族自决”,而非“人民自决”,即应该是整个德意志民族共同行使自决,用以阻绝东德可以主张的“人民自决”。

  在德国以何种方式进行统一方面,基本法第23条确定的方法为“加入法”。该条称:“本基本法暂时适用……,德国其他部分加入联邦时,应适用之”。换言之,西德将当时东德各邦仍视为西德的一部分,只要它们愿意加入西德,随时可以适用。

  在当时,这样的规定被视为是对东德的轻蔑,1950-80年代间,几乎很少人会认为这条规定有什么意义,没有想到,1990年德国的统一,却是用德东各邦加入西德的方式,完成德国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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