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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智库:两岸如何建立经贸协商机制 | |
http://www.CRNTT.com 2009-12-11 11:42:10 |
(四)两岸对ECFA的准备与共识 就ECFA的准备与协商而言,今年以来,两岸各自就此进行了“个别研究”。目前双方有关研究机构均已完成两岸经济合作协定的可行性研究,并进行了多次的非正式意见交换。11月5日,两岸有关研究机构在北京再次就两岸经济合作协定的相关研究内容进行了沟通。双方就各自研究报告的模型设定、前提假设、各种模拟情形对两岸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及对协议框架、早期收获的构想和关切事项进一步交换了意见。 在广泛交换意见后,双方研究机构已形成了初步的共同结论和建议,并希望得到进一步确认和完善。两岸专家学者“共同研究”的结论和建议,可以为两岸正式协商提供决策参考。 由于双方的“个别研究”都显示,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目前已达到相当的规模,通过商签ECFA,逐步消除贸易壁垒,合理配置资源,可以拓展合作领域,扩大合作规模,提高合作层次,对两岸对外贸易和经济增长都具有正面和积极的促进作用,也会对亚洲甚至全球的经济发展有所助益。 同时,双方都认同可以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通过协商就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制度化、自由化等内容先达成总体性的框架安排,再逐步协商各个单项议题。 对于协定的主要内容,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主任王毅在“2009年两岸关系研讨会”开幕式上强调“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及经济合作等领域。商签协定的步骤可以是先建立框架和确定目标,然后再协商具体事项。”该主张与目前台方之规划方向,相当一致。 (五)结语 至于未来ECFA之正式协商,则可以参考两岸金融MOU协商模式,因为两岸金融MOU系由专业的主管官员直接上谈判桌并担任主谈人,进而以金融主管机关首长为签字主体,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协商模式,更可以视为“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的一项进步。 同时,由于两岸金融MOU实质内容之协商与研拟,都是由两岸金融主管机关间依据实质之需要,进行互动,除了有助于回归专业经济议题的讨论以及后续之执行之外,也可以省去透过两岸两会安排程序性、预备性磋商之时间,可以掌握谈判时间,提高效率。 特别是对于ECFA而言,由于“行政院长”吴敦义表示:“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协商,可望在12月的第4次江陈会结束后启动,预期第5次江陈会是签署ECFA适当时机。”显示未来两岸谈判时间可能只有半年,在半年内要完成商品贸易和服务业贸易之早期收获计划,以及ECFA架构协议条文之谈判,相当不容易,若非经过完善的谈判规划和部门分工,将难以达成“对台湾有利”的目标。 因此,第四次江陈会之功能在于代表双方政府宣示启动ECFA协商之“政治意愿与承诺”,该共识可以正在“授权”“双方经贸主管机构得依主管范围,就两岸经济合作事宜,作出具体安排。” 在“两会授权”下,ECFA的实质协商可以由两岸主管经济事务的“经济部”和大陆商务部主谈,并由“农委会”、“金管会”、“交通部”等主管经贸事务的政府部门与大陆相对应之政府部门参与,依据协商议题直接谈判。 参考MOU之“惯例”,因为ECFA是在“两会授权”下协商,又因为ECFA是属于WTO架构下的区域贸易协定(RTA)。因此,若由“两岸两会”以及由两岸主管经济事务的“经济部”和大陆商务部“联名签署”,一方面具有“两岸特色”,二方面也“符合国际惯例”,更有助于使未来两岸经济合作回归专业经济议题的讨论,以及后续之执行。 更值得重视的是,若参考中共东协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第十二条规定,ECFA有关“谈判的机构安排”,将设立“两岸贸易谈判委员会(TNC)”继续负责执行ECFA协议中所列的谈判计划,并针对货品贸易、服务贸易、投资,以及产业交流与合作、智慧财产权保护、关务合作、电子商务、贸易便捷化、避免双重课税等经济合作领域分别设立工作小组,由两岸主管经贸事务的政府部门与官员,直接进行协商,除有助于全面处理两岸经贸正常化所面对之各类繁琐、多样的经贸问题外,也可以让两岸经贸部门与官员得以如同与其他WTO成员之互动一般,使两岸经贸协商机制“进一步正常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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