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ECFA 台湾准备好了吗 | |
http://www.CRNTT.com 2009-09-23 10:12:43 |
对于ECFA之准备与谈判策略的规划,“立法院”法制局报告指出,“立院”有权事前参与ECFA决策,并推举代表参与协商。该建议与吴院长“不赞成“国会”派代表坐上谈判桌”之立场,显然不同。除了显示台方之ECFA决策过程,可能衍生“国会”监督方式之争议外,更凸显出建立良好的互动模式,以形成“对台湾有利”之谈判策略的必要性。 基本上,吴院长对于“立院”参与ECFA决策之构想,是采国际通行的“先签后审”模式,强调事前会向“国会”简报,签订的协议还要经“国会”审议通过,而排除“先审后签”的可能。 但是,“先签后审”需要有良好的互动模式,主要原因在于两岸经贸谈判与其他自由贸易协定(FTA)或对外经贸谈判一样,都涉及两种平衡关系:一为“两岸平衡关系”,亦即双方所达成之协议,系反映两岸可以接受且符合自身利益的条件;二为“对内平衡关系”,即ECFA虽然对台湾不同群体之利益有不同影响,但是“立院”多数可以接受的。 假设未建立良好的互动模式,则未来若ECFA在“国会”衍生争议,而遭搁置或推翻协议内容文字,势必造成重启谈判问题;或即使“立法院”通过协议,但面对反对党和民众的极力抗争,仍将影响其执行,甚至于影响未来的两岸关系。 至于““立院”参与协商”,除造成干预行政权责外,“立院”代表的党派属性、对特定产业或族群之偏好或利益倾向,都将影响谈判,更将造成各界质疑,而使台湾内部共识难以形成。 因此,有必要参考美国一九七四年贸易法“快速授权”(TPA)模式。以FTA谈判为例,TPA处理行政与立法部门在谈判的互动模式,包括行政机关于谈判前与“国会”相关委员会谘商;谈判进行中,应定期与“国会”观察团及其他“国会”相关委员会谘商;谈判完成后,应将FTA草案报告给“国会”等。但“国会”并不实际参与谈判。 换言之,ECFA的“国会”监督,应是行政与立法各司其责,针对ECFA的重要议题进行讨论,且“行政院”向“立法院”报告有关谈判之最新进展。此外,为避免立法部门将谈判内容及底线揭露,造成谈判上不利的地位,“立法院”也应思考组成与“行政院”沟通之专业性跨党派小组,同时建立严格参与条件,以及包括保密义务在内之运作规则,才能进行有意义的监督,形成“对台湾有利”之谈判策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