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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智库:两岸如何建立经贸协商机制 | |
http://www.CRNTT.com 2009-12-11 11:42:10 |
表一 金融监理合作瞭解备忘录主要内容 项目 主要内容 信息交换 交换范围限于对金融机构进行合并监理所需信息、金融监理法规制度相关信息,但不包括客户帐户资料。 信息保密 对于所取得的信息,仅能供监理目的使用,并应予保密。 金融检查 双方可以对己方金融机构在对方境内的分支机构进行检查。 持续联系 双方可举行会谈,并鼓励进行人员交流互访。 危机处置 对于一方金融机构在对方境内的分支机构发生经营困难时,双方应协调共同解决所面临的问题与障碍。 两岸金融MOU之签署将使两岸金融合作步入实质阶段,解除两岸经贸正常化的最后阻碍。其中,在三项金融监理合作瞭解备忘录生效之后,台湾金融业者就可以提出赴大陆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未来“金管会”将可依据三项金融监理合作瞭解备忘录,对台湾金融机构在大陆地区的分支机构进行有效监理。台湾金融服务业获得了更大的发展舞台,台商也可以获得台湾金融服务业的支援。 相对的,签署金融MOU后,主管部门将修改相关管理规定,开放大陆金融业来台设点,并提供必要的相关信息,使大陆金融业有机会来台设立分行(或子行),甚至并购台方的银行、证券、保险或金控公司,也将为陆资投资台湾股市与产业打开便捷的金融通道。 (三)两岸金融MOU的“两岸特色” 基本上,两岸金融MOU具有“符合国际惯例”与“两岸特色”之特点,特别是在下列几方面: 第一,两岸金融MOU是根据“巴塞尔协定”的精神制定,该“协议”具有“符合国际惯例”之性质。 第二,过去台湾与英国、比利时、爱尔兰、香港、菲律宾、南非等洽签之金融MOU,均以“换文签署”的方式完成,如今两岸“金融监理合作瞭解备忘录”以互递文件方式,完成签署,也“符合国际惯例”。 第三,两岸金融MOU以台湾“金管会”与大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为主体,“符合国际惯例”。 第四、MOU签署落款在“台湾方面”是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代表陈冲;在“大陆方面”则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刘明康、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吴定富及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尚福林。此一安排一方面解决了原先因为大陆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业务主管事权分立,必须由“金管会”分别与大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签署“备忘录”之窘境,同时符合“对等原则”,二方面以“机构代表”为名衔,也避开“主权”争议,堪称具有“两岸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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