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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英国经验

http://www.CRNTT.com   2014-11-15 10:25:10  


  中评社北京11月15日讯/众所周知,英国法是普通法系的主要代表,令英国这个不列颠小小岛国举世瞩目的是它悠久的、影响深远的法治文明,英国正是以现代法治文明发源地的身份屹立于世界。

基本的法治观念

  法治观念是随着法律的发展,不断演化形成。英国的法治观念代表了英国人对法治的基本理解,也深刻地影响了英国法治的发展。同时,这些法治观念还影响了世界其他国家的现代法治观念的形成。

  第一,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普通法最核心的精神。庞德曾指出:以历史角度考察,这一基本理念早已蕴含于日耳曼法;以哲学角度考查,这一原则起源于统治者们应依规范而不是专断、应依理性而不是主观臆断来实施统治行为的理论。在英国古老的习惯法中早已渗透着法是神圣的习惯、法是神圣的传统的观念,因为法是被宣示出来而不是被制定出来的,习惯法先于国家、国王而产生,所以国王(权力)在法律之下。在以后的针对王权的斗争中,法律至上的观念得以确立和巩固。在英国,法律至上也是议会主权这一宪法原则的体现。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尊严,代表了英国人基本的法律理念和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

  第二,平等对待。平等对待即法律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在法律上,公民有获得平等保护的权利,并有权通过控诉制度请求法院排除现实的侵害,即所有人都享有司法上的平等。平等对待自然也指法律平等地对待公民和政府,即使是政府,也不得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正因为把大陆法系的行政法误解为保护了行政机关的特权,从而导致英国人长期不承认行政法的存在,英国人对平等的珍视可见一斑。

  第三,程序正义。指程序的正义或正当的程序。在英国,法律程序具有特殊地位,救济先于权利的程序中心主义使得程序比结果更加重要。这就导致了在英国,程序法始终处于法律的中心,绝对地超越了实体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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