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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英国经验

http://www.CRNTT.com   2014-11-15 10:25:10  


 
法律体系和制度的特色

  英国法的特点既典型地代表了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特点,也体现了自己的特色。择其要者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注重经验和实际应用。英国人信奉法的生命在于经验。相比于法律的终极追求,英国法更重视应用具体程序和规则解决当事人的纠纷。

  第二,救济型法律体系。英国法注重事后救济,只有程序的路径才能获得救济,而法律的实体内容在进入程序后才能具体地确定。即英国法不是预先以实体规则界定人们的权利义务,而是规定如何通过程序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或提供有效救济。

  第三,不成文宪法。如果说,英国人强调法的生命在于经验,那么英国宪法的发展本身就是经验的结晶。不成文的特征,使得其宪法更加易于发展和适应社会的需要。

  第四,司法独立和法官造法。1689年英国议会颁布《权利法案》,宣布国王不得中止法律的实施,取消了国王用以干涉司法独立的法律豁免权和中止权。1701年议会颁布《王位继承法》,规定法官只要品行端正便可终生任职、法官薪俸从公共财政支付。法官独立的确立宣告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的诞生。1854年,议会又通过立法规定了遵循先例的原则,从此,英国的法律制度不断由法官通过判例进行发展,法律创制权使得法官具有了独特的法律地位。

  第五,对抗式诉讼。在英国颇具特色的对抗式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是诉讼活动的中心,法官并不主动询问当事人,只起居间裁决的作用,由双方当事人积极陈述事实、交叉询问和进行法庭辩论,律师的作用就显得至关重要,因而在英国律师的社会地位也就很高。

法治转型和发展的路径

  勒内·达维德曾说,英国法是一个开放体系,它具有可用以解决各种问题的方法。这句话经典地指出了英国法治发展的漫长、复杂的渐进变革模式。世界历史上,英国是最早完成工业革命、最早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国家,19世纪30年代,随着工业革命的完成,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对法治的要求,英国法开始逐渐变革,开启了法治现代化的转型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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