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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万冤案赔偿该由谁买单?

http://www.CRNTT.com   2013-05-22 11:14:03  


 
  然而本案中,最受诟病的“女神探们”暂时还没任何涉及责任调查结果的消息

  有媒体报道,接近调查组的人士透露,涉及张氏叔侄案原办理程序相关的杭州市中院、杭州市检察院公诉处等相关部门人员,或被追责。而“女神探”聂海芬据说还在一线正常工作,职务未变。专题《女神探如何“制造”张氏叔侄奸杀冤案》已经详细论述了聂海芬在这起冤案中可能涉及严重疏忽大意,而此前侦查机关更可能涉及“刑讯逼供”这样的违法行为。

  可问题在于,对于这样一起层层存在问题的冤案,到底应该怎么追责?追到什么程度才合适呢?遗憾的是,尽管最高法、最高检,乃至各地对公检法三方都有所规定,可是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这就导致了许多冤案最后都限于自查,而缺乏追责机制,也缺乏第三方的制衡。以法院系统为例,错案责任追究往往采取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暂停评优晋升、调离审判岗位等行政手段。这样,错案标准的泛化和责任追究的轻化,又导致应该被严厉惩戒的情形蒙混过关。

  那么,冤案受害人自己能否亲自追责,来寻求正义呢?一个现代法治社会,当然不允许个人复仇,可是也应该给予寻求不老正义的渠道。像是前文提到的我国台湾地区的例子,就是受害人家属在民间团体的帮助下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当然,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对可能的“冤案制造者”的调查也应该是公正、公开的,而不是找几个“替罪羊”了事,有可能制造新的冤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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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能止步:查漏补缺做制度建设,说一万遍也不嫌多

  从一个加拿大的例子说起,发生冤案后全面查漏补缺

  加拿大法学教授罗奇在中国演讲时举过这么一个例子:曾经在加拿大,至少发生了两起由专家证人作证表示婴儿是被父母杀死的案件,最后都被证实是正常死亡。证明专家证人也可能存在问题。这引起了相关部门警觉,为此,安大略省就组成一个专家委员会来审查某一专家证人在其它一起案件的证词是否正确。而如果警察、检察官、专家证人参与的一起错案被证实,就要追查他们以往参与的案件中是否有类似的错误。

  本案也有非常重大的制度建设议题,不能又“停滞不前”

  从余祥林到赵作海,再到张氏叔侄,每一次的冤案中,从中吸取教训,做好制度建设的声音都会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

  就此次冤案来说,“刑讯逼供”是个突出的问题。而要防止“刑讯逼供”,仅仅靠“内控”是不够的,许多专家都认为确立“律师在场权”至关重要,就是说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其辩护律师有权在场的权利。法学专家刘仁文说,我国部分基层司法机关条件落后,有的司法工作人员素质较低,对于讯问录像要么只进行部分录像,要么干脆不录。只有依靠制度的改变,构建律师在场权制度,让律师不仅仅作为一个消极的法律顾问出现在侦查环节上,而是积极发挥对抗公权力和约束公权力的作用,才能监督审讯过程,防止刑讯逼供,以此来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新的刑事诉讼法提高了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以及申请检察院调取证据的权利,但遗憾的是,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在场权以及沉默权仍有重大缺陷——我国并未赋予律师享有在刑事讯问过程中在场的权利。而本案也暴露出律师在场权的迫切性。

  这些,跟追责同样重要。

结语

  从物质赔偿到责任追究,再到查漏补缺。如果一起可能由办案人员重大过错引发的冤案能从这三方面逐渐推进、反省,就是非常大的进步。已经在“精神赔偿”上带来一些惊喜改变的本案能否成为推进制度建设上的一个里程碑呢?

  (原题:221万冤案赔偿该让女神探们出多少? 来源:腾讯评论今日话题201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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