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 |
221万冤案赔偿该由谁买单?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22 11:14:03 |
然而,张氏叔侄被冤案剥夺了十年的光阴,而在出事前,他们的日子其实过得很红火,张高平是运输个体户,当时每月净收入3万元(多处报道都提到有据可查)。这么多年他们所损失的收入和利益又是怎么算呢?目前这个算法,只有赔偿直接损失,但是对于“间接利益”几乎没有涉及。另外,他们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其实也并未涉及。 所以,尽管这次的赔偿在精神损害赔偿上甚至是有标杆意义的,但还是暴露出来对冤案受害人赔偿不够和不周。 02 谁来赔:国家有赔偿责任,但不代表个体不能被追偿 由国家作为主体来直接赔偿受害者并非不合理,也是国际惯例 浙江高院对张氏叔侄作出的这笔赔偿其实是由财政来买单的,某种程度上说,是纳税人出了这笔钱。所以很多人都说,我们纳税人的血汗钱凭什么来替“冤案制造者们”买单呢? 实际上不管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还是判例法国家和地区,在国家赔偿上一般都是以国家为主体,也就是由财政来买单的。这样做的合理性在于: 首先,从道义上看:国家既然将权力委托给公务人员,就必须对其委托行为所带来的危险负责。这样做的好处还在于,在一些具体的事例中,国家公务人员其实是没有过错的,但是依然给公民造成了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调“国家责任”的话,公民的损失也能得到顺利赔偿,否则公民找谁去赔呢?可能就只能自认倒霉了。在强调“王权至上”的年代,是没有“国家赔偿”的,国家作为主体来赔偿也是“王权让位与人权”的表现。此外,冤案赔偿的特殊还在于,羁押、刑拘等措施是国家为了实现教化、矫治等公共利益而为,根本上,冤案当事人的自由权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错误被牺牲”。所以,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刑事案件国家赔偿、补偿制度都单独立法,跟一般性的国家赔偿区分开来。而在我国台湾地区,以前就叫“冤狱赔偿法”。 更为特殊的是,在很多地方还在制度上存在“业绩指标”等问题,而很多办案人员是在此推动下行事,可以说在一些方面也存在体制上的问题,甚至是整体办案人员都有问题。 其次,从功能上看:如果向具体办案人去追偿,那么可能会因为公务人员财力有限而让受害人得不到充分的赔偿,同时,可能会导致公务人员因为畏惧赔偿而丧失正常的工作积极性。所以,由国家财政买单更现实。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