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 |
“贪污50万就判死刑”可行吗 | |
http://www.CRNTT.com 2012-03-19 10:23:17 |
贪污再多也未必判得了死刑立即执行 另外,民众还能够直观看到的是,同是贪污罪,贪得多比贪得少,差别未必太大。如贪污5万元以上,可以判处5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而贪污500万元以上甚至上千万,也可能判处无期徒刑,5万和500万,贪污数额差距为100倍,但刑期却可以相同,即使被判处无期徒刑,服刑期限往往也在15年左右。像原中石化老总陈同海这种巨贪,贪污1.95亿人民币才判了死缓。由于死缓99.9%可以减为无期,若“活动能力”出色,陈同海甚至十来年就可以出来“逍遥”。 亿级巨贪判死缓和无期的情况也决不在少数:王守业贪污1.6亿无期,王成明3亿死缓,石雪3.8亿死缓,陈满雄陈秋园4.2亿,一个无期一个14年…… 贪污受贿数额越大,惩罚成本越小的执法后果,背离了刑罚的目的,严重削弱了刑罚的威慑作用,助长了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的高发。这个现实也让许多网友认为目前贪污罪量刑畸轻。 “腐败有益论”“腐败不可避免论”让人心寒 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在如今的腐败成风的环境下,还有一些学者一本正经地说这是正常的。 一些经济学家曾经论证过腐败的所谓“正功能”,认为“从发展经济的角度看,僵化、过于集中但却诚实的社会还不如一个同样僵化、过于集中然而带有欺诈性的社会;一个相对来说不太腐化的社会可能会发现,一定量的腐化不失为一种打通现代化道路的润滑剂”。 还有学者认为,职务方面的违规、违法乃至犯罪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这与转型社会所产生的“逼良为娼”机制有很大的关系,如果将其都作为犯罪处理,那么就有不公正之嫌。 作为一种研究,这些声音或许有其道理。但在民众听来,这无疑是为贪污腐败开脱,是无论如何不能接受的。这从反面促使民众相信加强对贪污腐败的严打是必要的。 ■ 但“贪污50万就判死刑”未必是一种好选择 贪官可恶,但过于降低死刑适用标准则不合适 用立法手段加强打击贪污腐败的力度,这个愿望无可厚非。但赵润田的建议是否合理,则需慎重对待。在网友的留言中,网友不仅纷纷叫好,部分网友甚至还认为不仅要严办贪官,甚至连家属亲朋都要连坐,“如此则所有官员闻贪色变,从此走向廉洁奉公的人间正道”。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