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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让康菲们逍遥法外

http://www.CRNTT.com   2011-12-21 10:47:29  


从收集证据、起诉到审理、胜诉,中国环境污染诉讼都很艰难
  中评社北京12月21日讯/“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已逾半年,当事方康菲石油公司日前却公开称没有证据显示渤海溢油导致环境污染,而损失惨重的渔民继续索赔无果。长期以来,正是中国环境诉讼中的诸多缺失造成了环境案件“立(案)不起、诉不出、判不下”的怪圈,才让逍遥法外的康菲们得以底气十足的耍无赖。

  ■ 只有直接受害人才能起诉

  “直接利害关系原则”要求只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直接受害人才能起诉,而不是任何公民

  环境纠纷逐年增多但环保法庭门庭冷落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大量的环境诉讼被挡在了法院门外,法院拒不受理。对于原告资格的问题,现有诉讼法采取传统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则”,即社会公众不得对于自己无关的利益主张权利,只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才具备起诉资格。虽然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实体法都规定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但这些规定并未在诉讼法中得到体现。今年11月底,施行20余年的《环境保护法》修订稿递交全国人大送审,争论多年的“公民环境权”未被接受。这就意味着在《环保法》之下,能提起诉讼的仍然是破坏、污染环境行为的直接受害人,而不是任何公民。

  环境纠纷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众多,危害范围大,原告资格的扩张性解释是各国通例

  由于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属于社会公害,环境纠纷与一般纠纷相比,往往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众多,危害范围大,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纠纷的客体不是单一具体的某一个人,而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与中国的情况不同,环境纠纷中原告资格的扩张性解释在各国司法制度中都有明确体现。例如,美国的集团诉讼中一个或数个人可以代表全体集团成员提起诉讼,判决对没有参加诉讼的主题也具约束力;美国1970年颁布的《清洁空气法》第304条明确授权“任何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他人提起民事诉讼。”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早在1806年就赋予检察机关有权为维护公法秩序而提起民事诉讼;德国也允许检察管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参加行政诉讼。

  ■ 公益诉讼中公民缺席

  正在修订的民诉法否定个人作为公益诉讼主体,这与环保法要求保护环境的公民义务并不对等

  由于中国法律体系中没有集团诉讼的概念,直到今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才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规定诉讼主体包括与损害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机关”与“社会团体”,但个人仍然明确被排除在公益诉讼主体之外。针对公益诉讼主体中公民个人的缺失,全国律协征集律师代表意见认为,国外公益诉讼实践本质就是公民参与,中国十余年的公益诉讼实践更是公民推动的。公民享有公益诉讼资格,应当提到宪法权利的高度。尽管现实中以个人一己之力对抗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十分困难,但既然《环境保护法》规定保护和改善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就应该允许每一个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受《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制约,能提起公益诉讼的社团组织多为环保部主管的官方NGO

  社团组织列入原告的“变革”被认为是最终实现公民诉讼的“曲线救国”路径,但对于草根NGO而言,这样的“变革”含金量并不高。在此前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得到法院受理的为数不多个案中,被最多提及的就是中华环保联合会。在NGO眼中,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由环境保护部主管的全国性社团组织,其官方色彩与规格,非一般NGO所能企及。此间环境公益律师亦指出,《民诉修正案》提及的社会团体依照法律是要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确认的,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约束,这实际上已经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民间组织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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