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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该不该判死刑 | |
http://www.CRNTT.com 2012-02-08 10:33:29 |
在“死刑存废论辩”的大背景下,相关的讨论从未止息。而经济类犯罪由于其特殊性(并非“杀人偿命”),导致阐述废死者众,反驳之音亦不少。 刀下该不该留人? ■ 呼吁经济犯罪免死之声渐多 来自理论界废死的呼声不减 所谓“经济犯罪”,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定术语。理论界狭义的经济犯罪概念,主要是对应着《〈刑法〉分则》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更广义的经济犯罪概念还包括《〈刑法〉分则》第5章“侵犯财产罪”以及第8章“贪污贿赂罪”。无论是哪种理解,可以看出它们都具有两个基本的共同特性,即非暴力性和贪利性。 除了与理论界废死刑趋同的“生命权不可践踏”、“人道主义缺失”、“起不到预防作用”、“与世界潮流相违背”等观点外。理论界呼吁经济犯罪不判死的另外一个有特色的原因是:方便引渡。 由于世界上即便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对经济犯罪配置死刑的也极少,导致我国在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时将面临现实困难,如赖昌星等案件即是现实例子。同时,不少人原本按照法条可判死,但因引渡时“不判死”的承诺,导致最终产生实践中的混乱。 总之,对经济犯罪“少杀慎杀,甚至不杀”,已成国内外理论界的主流意见。 民间多有“刀下留人”之声 以“吴英案”为例,判决一出,在学界、大佬们中引发巨大争议——比如王石说:以重刑乃至死刑维护“垄断下的高腐败低效率的金融制”?易中天说:人死不能复生。一旦错杀,神仙都救不回来。薛蛮子、徐昕、何兵等人也都发表了类似的观点。 当然,民间此类声音基本对应狭义概念的经济犯罪,与贪污罪绝无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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