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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定剑:民主仍需启蒙

http://www.CRNTT.com   2010-11-23 09:58:39  


 
内容和形式的迷思 

  “民主应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是梅先生批判一些人把民主内容和形式割裂开来的重要论据。他在批判别人时自己走上了割裂民主内容和形式的自相矛盾的路。梅文在给民主定义时讲到:“民主的核心内容是保证人民的权利如何实现、国家的权力如何健康运行。”既然是核心内容,说明这一内容是任何民主都必须具有的普遍的、共同的东西。同时他还告诉我们“两党制、多党制、普选、直选、票决等是民主的形式”。按照他的“不能把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割裂开来”的观点和逻辑,内容是一定要通过上述形式表现的,而且不能把“民主的某一种形式等同于民主”。那么,文章的逻辑结果就是民主的内容就应是上述形式的综合表现才对。可是,文章的结论是相反的,他把他所说的上述所有的民主形式都批了一遍:民主不是直选和票决,也不能等同于多党制和直选。民主就只剩下一个空洞的实质了。 

  不仅如此,梅先生还把民主的内容和形式搞错了。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民主的内容是国体问题,如果是人民的统治,那就是谁来统治和管理国家的问题;民主的形式是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如君主立宪制、民主共和制及议会制、总统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等等都是民主的具体形式。至于两党制或多党制、普选、票决等只是民主的要素而已。当然,民主的要素不仅是这些,还包括:尊重个人和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地方分权和自治,保护公民个人的自由,特别尊重表达自由和新闻自由,奉行法治,政治多元等等。民主制度的要素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民主,或者民主程度如何的标准。有些基本要素对民主制度是不可或缺的。 

  梅文在谈到“民主是普适性和相对性的统一”问题时理论和逻辑也是混乱的。梅先生首先说马克思主义反对普适价值的。尽管只是凭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思维”在那里推断,而没有找到符合学术规范的引证。但是,他还是勇敢地超脱老祖宗的思想,承认“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其背后的观念确实包含普适的核心价值”。只是反对民主的形式、道路、模式不具有普适性。 

  需要澄清的是在主张民主具有普适性的观点中,讲民主是一种普适价值时是讲民主作为一种理念和构成这种理念的核心制度因素是普遍适用的,没有人说民主的具体“形式、道路、模式”是普适的。美国通过各州精英谈判创建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基础的总统制形式,英国通过议会一步步剥夺君主权力的方式,经过长期渐进改良建立了议会主权单一制为基础的责任内阁制的民主形式,没有人说那一民主路径是普适的,我们非要走那一条路。至于民主的形式,世界各国至今已经形成了有限的几种模式。中国作为后发民主国家,可以学习人家已经成功的经验和模式,也可以自己创造新的形式和模式,这没有什么好争论的。民主本来就是从西方国家学来的,内容学了,形式也当然可以学。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一些人经常犯违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错误,不是内容决定形式,而是形式决定内容,颠倒了形式和内容的关系,如我们都承认民主制度的普适性,但是,又讲某种形式的民主(三权分立、两院制、联邦制等)绝对不能搞。按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既然形式决定不了内容,我们探索一下某种形式的民主有什么关系呢,它改变不了我们实行人民民主的性质,难道我们人大搞了两院制就会变成资产阶级议会了吗?这是十分荒唐的。可见,作者用心只不是以民主的形式从根本上否认民主。所以,我们的争论不是要不要采取那种民主形式的问题,而是要不要民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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